法律知识要点:未婚同居即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因各种原因而共同生活一起所形成的两性关系,根据19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里面有多个条文使用的是 “非法同居”字眼,后来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使用“同居关系”,去掉了“非法”二字。 这种表述上的变化,也是人们婚姻观念变化的缩影,未婚同居虽然不提倡,但从非法行为变成了至少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未婚同居在有些情况下也是有可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现在笔者就来说说关于未婚同居的一些法律知识,别一不小心违法了,甚至是犯罪的。 未婚同居产生的原因 未婚同居产生的原因大概有这么几种: 1、双方恋爱期间的同居,随着人们的婚姻观念越来越开放,人们不再像传统的婚姻观念那样,必须等到结婚之日才能居住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原因是同居关系中最多的。 2、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也有不少人认为,举办婚礼就算已经结婚,一直未登记结婚,广大农村地区可能比较多。 3、违法的同居。例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些都属于违法的同居行为。 4、因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生活期间依法被认为是同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中,条文中表述的是同居期间,而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也是同居关系的一种。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未婚同居虽然一般情况下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要保护同居关系。甚至有法律明确规定不保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这个条文中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单独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明显持否定态度。只有同居关系产生的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才可以受理解决这些问题,并且仍然不解决同居关系,而是解决因为同居形成的子女抚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因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同居期间原则上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投资、经营等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体现的是“共同”二字,在认定上要结合案情而定。 双方在解除同居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考虑双方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照顾女方和子女等因素进行分割。 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 同居期间双方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在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适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实务中并无争议。 同居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未婚同居一般情况下不违法,但也不提倡,可是在有些情况下却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以这几种情形: 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违法行为,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同时可以受害人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2、重婚的。有配偶有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稳定持续的居住在一起,这种情形构成重婚,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一样的,都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重婚行为可以构成重婚罪,行为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3、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同居共同生活时,包括性生活在一起,但是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同居的,无论该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而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就够了。从公开的新闻报道来看,这类案件还是很多的。 4、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个罪名与重婚罪的区别在于,只要有同居行为就可以构成该罪名,不要求是否以夫妻名义。 同居时如果有这几点情形,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并且在实务中已有大量的案例存在,要小心啦。恋爱有风险,同居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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