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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该怎么办?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劳动者入职到用人单位之后,被单位以各种名义克扣工资是常有的事,例如住宿费、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餐费、服装费等等。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有约定这倒也没什么,关键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不提这些费用,等入职后又说要扣这些乱七八糟的费用,这些费用被扣了可能不会很多,但是很让人闹心。

难道任由用人单位乱扣费,就没有办法吗?这倒也不是,用人单位乱扣费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单位乱扣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收入,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但是用人单位借口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的克扣,是属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肖某成入职到物业公司任职小区保安员,当时用人单位考虑了保安员的工作时间及住宿问题,为保安员配备了宿舍及饭堂,肖某成入职时签订了《保安员须知》,物业公司已明确告知肖某成须扣除一定的费用,同时由于増加了宿舍及饭堂,费用及成本必然增加,也明确不住宿必须用人单位同意,肖某成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物业公司根据双方当时的约定扣除宿舍管理费,并不属于故意克扣,故物业公司无需向肖某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需向肖某成支付经济补偿属于错误。对此,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无需向肖某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0元。

肖某成答辩称:物业公司所述的不是事实,入职后肖某成向物业公司提出外宿申请,得到物业公司批准,但物业公司仍扣除每月50元的住宿水电费,肖某成从未在物业公司提供的宿舍中住过,不存在宿舍管理费。且根据保安员须知,外宿人员应交住宿、水电综合费50元,并未规定要从肖某成工资中扣除150元的宿舍管理费。

肖某成于2016年5月25日就物业公司以宿舍管理费的形式每月克扣肖某成150元工资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物业公司需向肖某成支付被克扣的工资,物业公司没有对该仲裁裁决提出起诉,也没有在裁决生效后向肖某成支付被克扣的工资,仍然违法以宿舍管理费的形式克扣肖某成每月150元工资。物业公司这种恶意克扣工资的行为迫使肖某成于2016年9月22日以EMS邮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物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于9月23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返还被克扣的工资。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成称其以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称肖某成在入职时双方已约定肖某成应支付每月的宿舍管理费,物业公司并非恶意克扣肖某成工资,肖某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工资单,物业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每月在肖某成的工资中扣除宿舍管理费150元,然而肖某成并未实际在物业公司宿舍住宿,物业公司所称肖某成签名确认的《应聘入职某物业公司保安员须知》也无约定物业公司应向肖某成每月收取宿舍管理费150元,物业公司扣除肖某成宿舍管理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此,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向肖某成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肖某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主张其无需向肖某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肖某成的工作年限及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物业公司向肖某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未超出物业公司应支付的金额,肖某成对裁决无异议,视为同意按裁决的金额执行,法院予以确认。故物业公司应向肖某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肖某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000元并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在实务中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这种现象比较严重,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克扣工资,劳动者一方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是担心用人单位做出什么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对于这种小额的克扣行为,虽有不满,但又无可奈何。通过这个案例就可以知道,其实这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扣费,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好了,以上就是本节的内容,如果读者朋友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任何的疑惑,可以直接给笔者留言,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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