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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违纪,主管被连坐,一并同时辞退是否合法?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在用人单位里,如果下属违规违纪,上司有一定的失职行为的,理所当然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处罚,当然也包括辞退在内。在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给中高层管理人员压力,往往规定如果下属违规违纪的,上司应当对下属所犯的错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同事同责。这样规定明显是属于“连坐”的性质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上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下属犯错也不能完全没有责任,上司的工作职责就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下属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上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考虑下面这两种情况:

一、如果下属是在工作期间违章违纪,上司却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下属的违章违纪行为,或者虽然发现了,采取纵容、包庇的态度,这种情况上司一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过错较为明显。例如,下属在工作期间逃离工作岗位,有旷工行为,作为主管上司,不但不制止,反而包庇,过错明显。因此,上司要承担包括开除在内的处罚,最终处罚结果要根据过错程度、给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二、如果上司对自己所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这种情况下上司对于下属的违章违纪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下属从事偷盗单位财产,以较隐蔽的手段盗窃,上司在日常管理中难以发现这种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仍要求上司应承担管理责任,明显过于苛刻。

因此,在实务中,对于下属于犯错,上司要不要承担包括开除在内的处罚,要根据事实而定,不能为了给上司压力,搞连坐制度,同事同责,如果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很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跑不掉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林诉称:仲裁裁决以原告“属下员工未申报从事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多次收取中间代理费用”为由,据此认定原告存在疏忽管理,被告实业公司辞退合法。但是,原告事先并不知道也难以掌握属下员工利益冲突的情况,原告已经按被告规定的审批流程,对属下员工及代理商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呈报上级,因此原告不存在管理疏忽的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确实存在疏于管理的事实,也仅仅是一般的疏忽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属下员工被辞退,上司要一并被开除的相关制度依据,因此直接辞退原告的处罚明显过重,被告是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8176元。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原告存在严重违纪事实。原告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属下经理成某良采取隐瞒手段,私下成为某公司的股东,并将其包装成公司销售业务的代理商,虚拟捏造其在销售业务中的代理服务,向公司申报及骗取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再转为个人所得。成某良及相关销售人员通过此不正当方式令公司蒙受大额代理费的损失,累计达7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及销售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形。

基于原告一系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原告在被告实业公司的分公司担任经理,负责该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其属下员工未申报从事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成立代理公司,并多次作为中间代理,收取被告实业公司的代理费用,增加了被告实业公司的经营成本,造成经济损失,对被告实业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原告作为分公司的管理者,未能维护被告实业公司的利益和加强对属下管理,其本身确实存在失职行为。

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怂恿、默许、包庇下属违纪的行为,被告也没有提供公司的规章制度证实当下属违纪,公司有权对负责人予以一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已经予以了口头警告处分,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根据核算,赔偿金的数额计算为409968元。

据此,法院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实业公司支付原告刘某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9968元。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刘某林,因下属违章违纪行为,连带被辞退,典型的同事同责,被告实业公司在该案中,实行了连坐制度。但是,被告实业公司的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笔者总结法院主要有两点理由:一、属下员工未申报从事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这一行为有较强的隐蔽性,上司在日常管理活动中较难发现。二、被告实业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怂恿、默许、包庇下属违纪的行为,连同下属一并辞退,被告实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作为上司,有怂恿、默许、包庇下属违纪行为。因此,被告实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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