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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这个条件决定!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眼下各种贷款平台从事放贷业务,但利率基本上都属于高利贷的类型,很多人一旦借了款又不能及时还上的,按平台规定的各种各样的利息,就像无底洞一样的直线上涨,最终上涨到出借人根本无力偿还的地步。
民间借贷利率界限在哪?这一问题是笔者接到当事人咨询频率比较高的问题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最新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形象的记忆可以从三区两线来理解,即未超过年利率的24%的区域、超过年利率的36%的区域、超过24%-未超过36%的区域,受法律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的标准,无效的为年利率超过36%的标准。
一、未超过年利率的24%的区域。
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为司法保护区,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不超过年利率的24%,折算月利率也就是不超过2%的,如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请求进行司法保护。
二、超过年利率的36%的区域。
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为无效区,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的36%的标准,折算月利率为超过3%的,该约定超过部分为无效约定,借款人因此支付的利息,对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三、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利率36%的区域。
对于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年利率36%的区域为自然债务区域。即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利率在该区域内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的标准支付的,在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利率36%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该区域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另外一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但并没有规定返还的时间,如果借款人虽然是按超出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了部分利息的,但同时借款人尚欠本金和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未支付的,这时借款人可以请求归还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吗?笔者认为,借款人此时尚欠有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请求的,出借人予以返还的,出借人此时应当可以行使抵销权,进行抵扣借款人尚欠的本金和利息部分。
笔者也顺便提醒一下,有些情况下出借人约定的利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是除了利率之外又约定各种手续费、业务费、平台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这种约定本质上是变相的违反法律规定,提高利率。所以在实务中,只要是一笔借款,无论产生何种费用都总计折算在利率之内,如果超出的,不管它是什么名目的费用都可以不用再偿还。
实务案例分享:原告借款给被告,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3%,折算年利率为36%,后原告起诉被告还款时因利率约定超出法定标准,法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二被告,二被告系老乡关系。2013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二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借给乙方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乙方以全厂的机器设备(塑胶注塑机、塑胶模具的钻床、锣床、火花机等设备)作为抵押借款。
借款月利率按3%计算,时间六个月,利息每月按时付清,到期如数还清款项,否则按加计1%的利息作为滞纳金作为罚息,如乙方不能如期还款,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机器设备拍卖现金作为还款或将全厂归甲方所有,借款时间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12月19日止。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将97000元汇至二被告指定被告孙红梅的银行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诉称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元,预先扣除第一个月3000元的利息,实际出借本金为97000元,截至2015年12月19日,被告已支付利息96000元,诉请被告归还涉案实际出借本金97000元及支付以实际出借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归还的96000元中不仅仅是利息,还有一部分为本金。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款协议》、银行流水明细为证,该证据清晰地显示了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可予以确认。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原告已向二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97000元,另外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预先扣除了1个月的利息30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实际出借本金为97000元,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经核实被告已付的利息未超出年利率36%,故认定被告已付原告的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孙小威、孙红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红燕归还借款本金87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这几个法律问题:
1、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最后法院判决支持的利息是按年利率是按24%标准计算,说明了司法保护区上限是年利率24%;
2、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按年利率36%计算,对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则是按年利率36%计算的,该利率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已经给了,则可以按此计算,但是后续未支付的利息,则不能按此标准计算利息,只能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3、如果超过利率36%的部分,则借款人还可以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的,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吧,实务中很多人在借款平台上支付的利息远远超过36%的年利率,其实包括借款平台规定的什么各种手续费在内加起来,最高年利率不能超过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甚至可以起诉把出借人已经收到的该部分利息退还,这一点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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