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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当心!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男女双方订婚后,正式建立恋爱关系,按现在的婚姻观念,双方同居在一起,是很正常的事情了。恋爱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的婚约关系,因此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除了未登记结婚以外,双方具有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
正是由于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双方同居期间的款项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如果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账目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同居生活期间有准夫妻关系的生活内容,有更加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一般同类的民间借贷有更加严格的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在双方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也是常见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人以恋爱为名,在建立紧密,取得另一方信任之后,向另一方借款,但实质上是以恋爱为名,骗取另一方的钱财。
基于恋爱期间的信任关系,往往这种借款难有正式的借据,甚至有大额的现金给付,一旦发现被骗,对方马上又躲了起来,向法院起诉要回,往往证据不足,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了。
参考实务案例:双方系恋爱关系,同居期间男方一再向女方借款,后来女方发现男方同时与至少6位女性保持男女关系,分手后仍有12万元未归还,起诉至法院后,因借款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认识后不久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同居。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持续与六名以上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遂与其断绝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应被告的请求,原告通过微粒贷、自有资金等形式先后筹款624897元借给被告,但基于双方当时的特殊关系,且被告也会断断续续偿还部分款项,原告每次出借借款时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分手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万元借款用于归还微粒贷,被告当时以短信回复表示会尽快偿还,但至今未能偿还。
因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被告答辩称:原告认为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是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原、被告不是简单的朋友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双方2016年10月后就一直同居在一起,双方没有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的所有的经济往来并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花费及消费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
原、被告之间原为同居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为共同生活期间的花销,该抗辩主张有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之事实佐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借据或者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往来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对原告依据借贷关系提出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同居的不一定是男友,也许是骗子,笔者已经遇到多起以恋爱为名,在建立恋爱关系后问女方借钱,在借到大量的钱财后消失不见的案例,女方即被骗财,又陷于债务危机,更可怕的是基于同居的事实,在借贷关系的认定上比普通的借贷更严格,通过诉讼进行维权也未必能成功。
在该案中的男方,同时与六名女性保持男女关系,在同居期间向女方大量借款,在双方分手后仍有12万元未归还,起诉到法院后,还因证据不足被法律驳回。所以,女性朋友在恋爱同居期间更应当小心了,轻易不要给对方借款,如果你的男友真的那么优秀,还用得着向你借款?如果确实是正当借款,必须要写下书面的借据,否则一旦双方分手,没有借据的款项基本上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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