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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精神暴力,离婚时,有赔偿吗?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家庭暴力?在印象中大家都以为家庭暴力就是一方殴打另一方,真是这样的吗?其实家庭暴力的行为远比想象的范围要大,只是有些暴力行为不常见或习惯性的认为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条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从这个法律条文来看,家庭暴力行为是分为两类了,即身体上的暴力和精神上的暴力。身体暴力也是大家经常看到的,例如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严重的致死、致残,轻一点的拳打脚踢、扇耳光等人身伤害行为。精神暴力的主要表现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辱骂、威胁等造成对方精神压力大,长期生活在恐惧当中。
所以,在夫妻关系当中,如果一方经常性的辱骂对方的,虽然不像身体暴力那样明显、激烈,但是长期下去给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同样是巨大,因此夫妻一方如果有精神暴力行为的,另一方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诚2011年在民政局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黄某乙。由于婚前彼此了解不够,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后才发现黄某诚有严重家暴和语言暴力,动辄就辱骂王某菊,尤其是黄某诚喜欢喝酒,醉酒后更是随意的辱骂甚至殴打王某菊。
无奈王某菊于2013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同时又考虑子女还年幼,王某菊给予黄某诚一次改正的机会,因此王某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是,至今黄某诚没有任何的改正,反而有变本加厉趋势。
为此,原告王某菊请求判令:与黄某诚离婚;婚生女由王某菊抚养,黄某诚每年支付抚养费3.6万元直至满18周岁;黄某诚支付王某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黄某诚答辩称:发送辱骂微信、短信都是醉酒时不清醒造成的,希望给予改正机会,黄某诚不同意离婚。
判决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菊提交的微信、短信记录显示王某菊、黄某诚自2013年以来至本次诉讼,夫妻矛盾逐步升级,即使2013年起诉法院又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并且黄某诚仍然经常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王某菊发送辱骂信息,该行为给王某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王某菊当庭不同意调解和好,并强烈要求离婚。
故此,法院综合认定王某菊、黄某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王某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黄某诚经常的辱骂行为对王某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法院酌情判令黄某诚向王某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由于女儿年幼,婚生女黄某乙判归王某菊直接抚养为宜,结合黄某诚的收入情况,黄某诚向王某菊支付小孩抚养费酌定为每月1500元。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菊与黄某诚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王某菊直接抚养,黄某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王某菊支付黄某乙抚养费1500元至十八周岁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黄某诚向王某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黄某诚经常性的辱骂原告王某菊,被告亦认可该事实,只是辩称是醉酒时造成的,但是这种辩解理解显然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双方离婚,并同时赔偿原告王某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周围的人发现,除了辱骂之外,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长期的威胁、恐吓等造成身心伤害的,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一方可以果断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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