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男女双方离婚时,如果已生育子女的,必须就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在实务中,离婚时如果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对于这种年龄的子女,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会判决给哪一方呢?下面笔者来说说该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父母离婚时,尚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处理直接抚养问题上,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 一、通常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共同生活为宜。 主要是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和身心健康。例如,子女需要母乳喂养、女方照顾小孩可能会更细心和周到等因素。也有不少问,如果子女属于人工喂养的,女方是不是就没有这个优势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该规定是指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并没有设定其它条件,只要是两周岁以下的,即使是人工喂养的,同样女方有优势。 二、特殊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以随男方共同生活。 这些特殊的情况,主要有下面这三种情形: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第三项是兜底条款,在适用上有一定的弹性,需要具体的对不适合直接抚养的情形进行区别。如果出现这些情形的,可以由男方直接抚养。 综上分析,男方双方离婚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女方共同生活是原则性规定,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基本上可以确定抚养权归女方,例如男方经济能力好、居住环境较好等等,即使有这些优势条件,也不会考虑。只有女方符合上述三种例外情况下时,才会考虑由男方直接抚养。当然,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仅适用不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双方了解沟通甚少,婚后生活方式存在很多差异,双方感情无法进行沟通。2013年2月28日,原告生下女儿霍某乙。女儿出生后,照顾女儿及家庭琐事均由原告承担,被告未给过原告生活费。原告除照顾女儿及家庭之外,还得在家开网店赚取生活费帮补家庭开支,且近来与被告母亲同住,双方矛盾较大,目前原告已搬离被告住处,与被告正式分居。女儿霍某乙目前未满两周岁且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亦有固定的房产和稳定的收入,女儿归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婚后双方未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对此,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霍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在于原告;被告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网店,原告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告应依法多分;被告要求抚养小孩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如果小孩归原告抚养,其主张的抚养费过高。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夫妻矛盾双方均表态同意离婚,无法和好,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小孩抚养权。原、被告均表态要求抚养小孩霍某乙,因小孩现跟随原告生活,且尚不足两周岁,故目前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被告主张轮流抚养小孩,因双方就轮流抚养无法协商一致,且小孩目前年龄尚小,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根据深圳本地生活水平及小孩目前必要开支,结合原、被告工资收入状况,法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700元,对原告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其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每周探望小孩两次的要求,法院据此确定被告每周可探望小孩两次,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原告应予以协助。 被告要求分割双方经营网店收入,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审理,被告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希与被告霍某甲离婚;女儿霍某乙由原告刘某希直接抚养,被告霍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抚养费从2014年6月起支付至小孩18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判决生效前已发生的抚养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霍某甲可每周探望小孩两次,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原告刘某希应予以协助。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女儿霍某乙未满两周岁,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提出轮流抚养女儿,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跟随原告生活,有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利情形,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优先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因此,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刘某希的抚养权诉求。
|
|
来自: 昵称41659640 > 《常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