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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已满10周岁,想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会支持吗?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有不少人咨询,现在孩子已年满10周岁了,孩子自己不愿意再跟对方一起生活,这种情况下能否变更抚养关系呢?下面笔者来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的问题协商一致的,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但是,离婚时双方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确定子女抚养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原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也有可能消失,所以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规定允许离婚后,父母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

因此,孩子年满十周岁的,如果确有变更的理由,父母一方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准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了,其本身有一定的自我认知能力,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一般会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正常情况下会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实施,民法总则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规定为是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原来的民法通则规定是十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十周岁,也是根据当时的民法通则制定,所以理论上现在应当适用年满八周岁的规定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兰诉称: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2月23日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刘某娣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在抚养刘某娣过程中,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将刘某娣寄放在其奶奶家,对孩子不闻不问,刘某娣的奶奶对刘某娣也非打即骂,被告的行为给刘某娣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刘某娣抚养权变更由原告直接;被告承担婚生女刘某娣抚养费每月1200元。

被告刘某东辩称,不同意将婚生女刘某娣抚养权变更至原告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后,被告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因为文化程度低,为了孩子的学习,给婚生女刘某娣办理了全托,每年学习费用及其他生活费近10000元,原告作为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离婚后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离婚后女儿的费用一直由我负担。因为我常年在外打工,所以婚生女刘某娣由其奶奶照顾。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同时,依据该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婚生女刘某娣已年满10周岁,其抚养问题应依法征求本人意见。经征询婚生女刘某娣的意见,婚生女刘某娣愿意随原告孙某兰共同生活,且原告孙某兰亦有抚养能力。因此对于原告孙某兰要求将婚生女刘某娣的抚养关系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方面,考虑到被告刘某东尚需要抚养再婚后所生育的婚生女,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刘某东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

判决结果

综上, 法院判决:婚生女刘某娣(2004年12月3日出生)自2016年9月1日起随原告孙某兰共同生活,被告刘某东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该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于12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期限为: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婚生女刘某娣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孙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刘某娣由原告刘某东直接抚养,但是刘某东无力直接照看,由刘某娣的奶奶代为照看。由于婚生女刘某娣已年满10周岁,其本人愿意跟随原告孙某兰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准许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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