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2日上午11时许,今年已经60岁的涂师傅走出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华城广场26栋时, 被该栋8楼一处窗沿水泥块砸中他的头部,事发后涂师傅被120急救车送到武汉科技大学附属武昌医院抢救。接诊医生介绍,涂师傅于上午11时38分入院,经过40分钟抢救,于12时18分宣告不治,他的头部受伤,失血过多,入院时几乎没有生命体征。这真是让人痛心疾心的消息,又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逝去了! 建筑物上掉东西,尤其是高层建筑,一旦有物件掉落下来,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肯定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这就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履行严格的责任,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严格的管理。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如果发生此类伤害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个法律条文的关键内容就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出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除非这些人员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一点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不一样的,一般的侵权责任实行的是错责任,就是受害人要证明侵权上存在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运用极大的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像上述的洪师傅被砸中身亡一样,窗沿水泥块脱落这是损害的事实,被砸中身亡是损害结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了。 为了更好的理解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现在律小编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称,原告父亲闫某某带原告到被告肖某某面店买面时,该营业房柜台外立面的花岗石突然脱落,砸到原告脚部,致原告左足第一趾远节趾骨骨折,造成上述损失,由于被告肖某某面店、滨城物业公司系分别系市场129-130号营业房的使用人、管理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某某面店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73939.99元。 被告肖某某面店辩称,被告肖某某面店向被告滨城物业公司租赁的营业房经营面制品生意。该营业房柜台的外立面花岗石是由被告滨城物业公司统一安装管理,被告肖某某面店对该花岗石的脱落没有过错,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肖某某面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滨城物业公司辩称,该市场129-130号营业房是由被告滨城物业公司出租给被告肖某某面店用于经营的,由于该营业房柜台外有卷闸门,也即营业房柜台属被告肖某某面店管理使用,且被告滨城物业公司在事发前没有收到被告肖某某面店要求修理该柜台的通知,故认为被告滨城物业公司对该花岗石的脱落没有过错,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滨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随其父亲在被告肖某某面店买面时,被该营业房柜台外立面的花岗石突然脱落砸伤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构成物件损害的要件之一,应当是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该物的范围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所谓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地面上建造的,能为人们进行生产、生活及其社会活动提供场所的房屋或场所。事实表明,本案原告受伤系因营业房柜台的外立面花岗石脱落砸伤,该营业房柜台的外立面花岗石系营业房装修附着物,故应认定原告之损害系物件之损害,两被告所持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被告肖某某面店、滨城物业公司分别系涉案营业房的使用人、管理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滨城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该公司系营业房的出租人,其提供的出租营业房的装饰花岗石发生脱落,表明其不具备应由的安全性,与本案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特殊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两被告辩称原告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经核算后判决被告绍兴柯桥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闫浩宇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28366.35元,扣除已获赔10000元,尚应获赔18366.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小编说案: 建筑物上脱落物件致人损伤的关键法律要点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是一旦发生了损害的事实的,首先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赔偿主体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等确实没有过错,但其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以促使这些赔偿主体能在日常中履行更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本案中由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两被告辩称原告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应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未能支持,如果实行普通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情况下也要考虑原告的父母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在法律实务中,大多是因为建筑物的物件掉落砸中汽车或其它财产的而产生纠纷较多,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按财产损害赔偿起诉,归责的原则与本案中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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