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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打几巴掌能否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旦有证据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视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可以构成法定离婚理由的家庭暴力存在严重的误解,误以为发生一次肢体冲突或被打几巴掌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进而要求离婚。实际上一方被另一方打几巴掌也是属于家庭暴力,除非是经常性、持续性的情形,否则难以构成司法实务上可以判决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该条款的内容由于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司法实务中在适用该条款上造成了混乱,全国各地法院均有自己的理解和适用,但均是从严的标准来执行,再加上部分事实在举证较为困难,所以在司法实务当中因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而判决离婚的案件是有一定的难度。

从司法实务上来看,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两方面认定:

一是较为容易的认定标准。这种标准就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方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是达到了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警方必须要进行立案处理,这种证据容易取得,也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这一标准在司法实务中也较为统一和认同,一旦构成轻伤以上的,受害方起诉离婚的,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因实施家庭暴力而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大多都是这种情形。

二是较难的认定标准。如果不是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受害人要证明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事实,实务中需要提供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处罚决定、验伤报告、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综合证据,并且需要至少举证证明受到两次或以上的暴力伤害,前述的大多数证据是依赖于警方的处理,而警方往往基于传统观念,认为是家务事,要么不处理,要么和稀泥,最终难以形成有效证据。对此,笔者建议如果是这种较难举证的情形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方在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坚持起诉离婚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花大力气来举证,最终也难以有任何的效果。

司法判例: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方被打几巴掌,后受害方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本文引用的是司法机关在网络上公开的判例,目的在于更好的解析法律规定,为了保护隐私,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作了化名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抽烟、酗酒、赌博及有时会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再忍受,故原告请求判令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答辩称,小孩还小,不同意离婚。抽烟喝酒是很正常的,原告婚前已知悉。双方在7、8年前来到深圳,生活困难,现在生活好转,家庭开支由被告支付。

法院查明

1、结婚时间:XXXX年XX月XX日。2、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吴某乙。3、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于2007年因工作关系自行认识,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没有分居生活。被告在婚前婚后经常打麻将。被告陈述现在打麻将仅打5元的。双方在婚前婚后发生口角时被告会动手打原告的脸,至少一年一次,原告也有还手。原告起诉当日,被告还扇了原告两巴掌,原告没有报警和验伤。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原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家暴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存在家暴的主张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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