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笔者在工作中经常能接到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夫妻双方虽然未离婚,但在分居期间同样需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只能是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适用,但是在夫妻双方因生活矛盾等原因导致分居期间呢?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独立,夫妻共同财产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双方各自控制着自己撑握的财产,这种财产状态与离婚后各自的财产状态实际上是完全一样,父母一方已经形成了独自抚养子女的事实,如果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较差,这样肯定会影响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主张子女抚养费必须以离婚为前提,这样会造成父母一方为了获得子女的抚养费把有可能和好的夫妻关系推向破裂。所以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规定,即使父母双方分居期间,也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夫妻双方未离婚,在分居期间一起随母亲一起生活,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我母亲赵某乙与被告于199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29日生育原告。原告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抚养,被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由于被告隐匿多时无法联系,被告的父母也拒绝配合,而原告的母亲现在因身体原因难以独自抚养,故起诉要求被告按2500元/月向原告支付自出生后七个月,即200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共10年七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17500元;并从2013年12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母亲赵某乙与被告虽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称,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抚养费,被告在本案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自200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拖欠的抚养费共计79200元给原告林某甲。二、被告林某乙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给原告林某甲,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林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虽未办理离婚手续,法律还是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从生活、财产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事实上的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双方即使未离婚也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所以原告提出的关于父母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及以后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得到了法院的合理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应当特别注意,由于本案请求仅是支付抚养费,所以原告是子女一方,而不是母亲一方,如果母亲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进而可以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否则要以子女的名义起诉,母亲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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