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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 | 斯金纳与古典共和主义

 雾海中的漫游者 2020-03-16

斯金纳与古典共和主义


姚大志 | 文


             与·                 

    斯金纳                   共和                        

摘   要:当代共和主义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派被称为“公民共和主义”,另一派被称为“古典共和主义”。前者的主要代表是哈贝马斯,而后者的主要代表是斯金纳。斯金纳的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主题是个人自由,斯金纳同自由主义者一样主张“消极自由”的观念,但是他更为强调依附和奴役;第二个部分的主题是自由国家,斯金纳同自由主义者一样主张“同意说”,但是他的国家观念更为强调公民参与和公共利益。自由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在自由观方面存在根本的分歧。对于自由主义,剥夺自由的东西是干涉;对于古典共和主义,剥夺自由的东西主要是依附。

关键词:政治哲学;斯金纳;共和主义;自由主义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虽然自由主义一如既往地占有统治地位,但是其他派别也对它提出了挑战,特别是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个人,社群主义的基石是共同体。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构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光谱的两端,而共和主义则位于两者之间。当代共和主义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派被称为“公民共和主义”,它重视“积极自由”的观念,强调民主和政治参与;另一派被称为“古典共和主义”,它更重视“消极自由”的观念,强调宪政和法治。从思想渊源来说,“公民共和主义”源于古代雅典,而“古典共和主义”源于古罗马。从思想倾向来说,“公民共和主义”更为接近社群主义,而“古典共和主义”更为接近自由主义。前者的主要代表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后者的主要代表是斯金纳(Quentin Skinner)。

斯金纳是英国剑桥大学的教授,他研究的是历史,但他针对的靶子则是现实。斯金纳理解的现实就是自由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处于统治地位,而他从尼采和福柯那里学习了颠覆自由主义统治地位的方法。借鉴尼采的“系谱学”,他试图追溯西方政治思想的系谱,其结果是在自由主义之前发现了共和主义;借鉴福柯的“考古学”,他试图挖掘已经尘封的思想瑰宝,而这种瑰宝就是共和主义。也就是说,斯金纳历史研究的目的是以古典共和主义来挑战自由主义。

一、个人自由



如果说哈贝马斯式的公民共和主义之核心观念是合法性,那么斯金纳式的古典共和主义之核心观念则是自由。对于哈贝马斯,合法性来自于民主的程序,因此“合法性”是一个论证性的观念,其目的是为国家权力提供一种证明。对于斯金纳,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根基,从而“自由”是一个论战性的观念,其目的是从根基上对自由主义提出挑战。要挑战自由主义,必须对准靶子。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有两种正统的表达:一种是伯林(Isaiah Berlin)关于“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区分;另外一种是麦克鲁姆(Gerald MacCallum)关于自由的“三位一体”的定义。

在1958年发表的《两种自由概念》中,伯林提出了自由概念的经典区分,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所谓“消极自由”是指人们摆脱什么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意味着免除各种限制;所谓“积极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去做什么的自由,一般而言,自由意味着自己统治自己。前者对应的问题是“政府能够在什么程度上对我施加干涉”,后者对应的问题是“谁应该统治我”。伯林认为,这种自由的区分反映了人们在利益、信念和生活目的方面的深刻分歧。伯林关于自由的区分引起了激烈争论。一方面,虽然很多人赞成伯林对自由的区分,但是他们对哪一种自由更为重要产生了分歧。自由主义者一般认为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为重要,良心自由比政治参与的自由具有更重要的内在价值。社群主义者和很多共和主义者则认为积极自由更为重要,政治参与应该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人反对伯林的区分,认为这种区分在理论上是混乱的,在实践上则会把人们引向歧途。一些理论家试图超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来阐发出第三种自由概念,而麦克鲁姆是最著名的代表。

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1967)一文中,麦克鲁姆提出,自由就是人们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而去做这样或那样的事情。自由有三个构成要素:第一是行为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就是自然人;第二是各种各样的限制,它们表现为从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禁令,到公共舆论和社会压力所产生的强制性影响;第三是人们所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没有限制的场合,人们可以自由地去做(或不去做)他们想做(或不想做)的任何事情。在麦克鲁姆看来,自由就是这些要素的三位一体关系。

虽然伯林和麦克鲁姆代表了自由主义的两种不同观点,而且麦克鲁姆的自由概念就是针对伯林关于自由的区分提出来的,但是这两种观点并非是不相容的。对于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他们可以接受麦克鲁姆关于自由的三位一体定义,同时赞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并且主张自己的观点与消极自由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对于共和主义者(如斯金纳),他们认为伯林和麦克鲁姆都是自由主义者,不仅两者的消极自由概念是成问题的,而且他们的自由观也是不可接受的。

这样,斯金纳在自由问题上就有三项任务:第一,反驳麦克鲁姆的自由观;第二,反驳伯林的自由观;第三,提出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

从斯金纳的观点看,在麦克鲁姆的三位一体自由观中,自由主义最强调的因素是限制。斯金纳的思路是:如果我们能够阐发一种自由观,而这种自由观可以没有限制的因素,那么就可以证明麦克鲁姆的三位一体自由观就是错误的。借鉴社群主义者(如麦金太尔)的观点,斯金纳提出,古希腊的道德哲学依赖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主张,我们是带有某些特定人类目的的道德人(这种观点后来为亚里士多德派的自然主义伦理学继承了);第二个前提主张,人类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我们的目的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这种观点后来为托马斯主义的经院哲学继承了)。基于这两个前提,我们只有真正从事于导向“幸福”(eudaimonia)的活动,从而体现了最内在的人类目的,我们才能够拥有真正的自由。对于亚里士多德主义和托马斯主义,人类的社会本性及其内在目的就蕴涵了一种积极自由的观念。斯金纳论证说:如果这些前提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从它们推论出一种积极自由的理论;这种积极自由的理论完全不需要限制的因素,从而麦克鲁姆的三位一体自由观是错误的。

斯金纳只是借用社群主义的观点(以及亚里士多德主义和托马斯主义)来阐发一种积极自由的观念,以证明麦克鲁姆的三位一体说是错误的,而他本人既不赞成社群主义(以及亚里士多德主义和托马斯主义),也不关注积极自由的观念。斯金纳重视的是消极自由,这与伯林一样。不同的地方在于,他认为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是错误的。按照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自由意味着免除各种限制。如果存在 限制,那么就没有自由。如果有自由,那么就意味着限制的缺失。对于伯林,自由与限制是连在一起的,决定是否拥有自由的唯一因素是限制。斯金纳认为伯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决定一个人是否自由的因素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依附。在斯金纳看来,如果某个人依附其他人,那么即使他没有受到限制,他也会处于不自由的状况,因为他始终处于对其他人(主人或统治者)善意的依赖之中。某个统治者(或主人)可能是善良的和仁慈的,不会干涉臣民(或奴隶)的自由,但是臣民(或奴隶)毕竟是臣民(或奴隶),他永远活在奴役的阴影中。

与社群主义者以及公民共和主义者(如哈贝马斯)不同,斯金纳关注的重心不是积极自由,而是消极自由。与自由主义者也不同,斯金纳认为对自由的威胁主要不是限制,而是依附。从限制来思考自由,自由的对立面是干涉。从依附来思考自由,自由的对立面是奴役。自由主义反对的是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涉,而共和主义反对的是依附,例如,臣民对统治者的依附,或者奴隶对主人的依附。

斯金纳反驳伯林和麦克鲁姆,其最终目的是提出一种与自由主义相抗衡的消极自由概念。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概念强调的东西是限制,而且一般来说,在对人及其行为的各种限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但是从斯金纳的观点看,法律不是自由的敌人,而是自由的保障。基于这种立场,斯金纳试图阐发出一种古典共和主义的个人自由观念。这种古典共和主义的个人自由观念由两个观点构成:第一个观点试图把自由与公民自治和公共服务联系起来,以表明个人自由需要公民美德;第二个观点则试图把自由与法律联系起来,以强调没有法律的强制,就没有公民美德,而没有公民美德,就没有个人自由。下面,我们来分析斯金纳关于这两种观点的论证。

在各种政体中,古典共和主义者所追求的理想政体是共和国,如古罗马共和国。在共和政体中,古典共和主义者最为关注的东西是宪政安排。斯金纳认为,一种宪政安排的正当性依赖于两点:首先,政府表达了共同体的真实意志;其次,政府推进了共同体的善。也就是说,共和政体的实质在于公民自治。要实行自治,共和国的公民就需要拥有公民美德,他们能够自愿服务于公共的善。一个人只有具备公民美德,他才会愿意参与政治和管理政府,并且在这些活动中永远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但是在斯金纳看来,很少有人能够始终保持这样的公民美德,因为大多数人总是把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斯金纳效仿古代的共和主义者,把公民美德的这种缺失称为“腐化”。

自由意味着公民自治,而公民自治需要公民美德。如果公民美德对于自由来说是必要的,同时又因为人们的腐化而缺少它们,那么如何能够使人们拥有公民美德呢?斯金纳主张,如果人们没有美德,那么就必须强迫他们拥有美德。能够强迫人们拥有美德的东西是法律。因此古典共和主义更重视法律,并且主张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带来自由。古典共和主义者的思路是这样的:在法律的强制下,人们参与政治生活,从事公共服务,履行公民义务;在人们的各种美德中,履行公民义务是最重要的美德;人们能够为公众服务,履行公民义务,这就是实现了自治;因为在共和国中公民的自由体现为自治,所以法律强迫给人们带来的东西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自由。

总而言之,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很多方面都是对立的:自由主义强调认真对待权利,权利先于义务,而古典共和主义强调认真对待义务,义务先于权利;自由主义用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免于政府、团体和他人的干涉,而古典共和主义用法律强迫个人履行其公民义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自由主义认为法律之于自由的意义是消极的,其功能在于提供保护,而古典共和主义认为法律之于自由的意义是积极的,其功能是创造出自由。

二、自由国家



对于共和主义来说,自由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更是国家的事情。虽然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都持有自由国家的观念,但是对于国家应该具有什么性质并且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两者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自由主义在自由国家中更为强调权利和法治,并且主张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共和主义在自由国家中则通常更为强调自治和民主,即国家不仅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且也应该由人民来管理,这意味着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体的善。

斯金纳试图通过研究自由主义之前的历史来阐发一种古典共和主义的国家观念。他认为,在自由主义于18世纪取得统治地位之前,西方的思想是共和主义的。从文艺复兴开始,一些理论家逐步发展出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其中包括马基雅维利、西德尼、尼德汉姆、莫尔、弥尔顿和哈林顿等。斯金纳把这些古典共和主义者称为“新罗马理论家”,并且努力从他们的著作中概括出共和主义的国家理论。

斯金纳所阐发的这种古典共和主义国家理论是由两个基本观念构成的:一个基本观念是这种国家理论的正面,即“自由国家”(free state);另外一个基本观念是这种国家理论的反面,即“公共奴役”(pub⁃lic servitude)。斯金纳认为,新罗马理论家把国家理解为一个自由的共同体,而共同体的行为是由其全体人民决定的。因此,如果人们要想理解自由的真正意义,那么他们必须把“个人自由”置于“自由国家”之中。用新罗马理论家的话说,共同体拥有政治身体,就像个人拥有自然身体一样。我们可以把个人与国家的自由加以对比:个人的自然身体是自由的,这意味着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采取行动;同样,国家的政治身体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它可以按照自己意愿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权力来追求自己的目的。无论是个人的自由还是国家的自由,都是按照其自治的能力来界定的。这就意味着,“一个自由国   家是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政治身体的行为是由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决定的”。

斯金纳认为,一个国家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它所使用的法律是通过所有公民的同意而制定的。共和主义者把法律看作支配政治身体运动的规则。所谓法律通过全体公民的同意而制定,就是说国家的政治身体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它就是自由的。相反,国家在其他意志的支配下行动,它就是不自由的。古典共和主义的国家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同意理论”,即国家应该得到人民的同意。我们应该注意到,无论是古典共和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主张的都是“同意理论”。但是斯金纳认为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对于自由主义,“同意理论”的目的是证明政府的合法性;对于古典共和主义,“同意理论”的目的更为激进,它要求所有法律都必须经由人们的同意而制定,因为他们就是要服从这一法律的人。古典共和主义主张,人民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服从者。

让我们把古典共和主义的上述主张归纳一下:自由国家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从古典共和主义的观点看,一个国家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动。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人民的意志?人们一般认为,所谓人民的意志是指所有公民的个人意志的总和。然而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国家中,所有公民的意志通常并不是一致的。如果所有公民的意志不是一致的,那么这种个人意志的总和就不存在。正是鉴于这一点,卢梭主张人民的意志就是“公意”,以区别于“众意”(所有个人意志的总和)。在这个问题上斯金纳借鉴了卢梭的观点:“当我们说到人民的意志的时候,我们实际上一定是指多数人的意志。”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观点,那么所谓“按照人民的意志而行动”只不过意味着“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而行动”。问题在于,事情为什么由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共和主义者认为,虽然“多数决定”不是决定行动的最好方法,但是我们没有比它更好的办法。与“同意理论”类似,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都赞同实行“多数决定”。两者的分歧在于:自由主义更为关心的东西是在实行“多数决定”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担心密尔所说的“多数暴政”;而共和主义更为关心的东西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担心社会的动乱和失序。

现在让我们分析古典共和主义国家理论的另外一面:不自由意味着什么?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不自由意味着受到了非法的干涉或者限制,意味着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斯金纳的古典共和主义观点看,自由的反面始终是奴役。因此对于个人,不自由意味着成为奴隶;对于国家,不自由意味着公共奴役。如果自由始终是与奴役对应的,那么使人处于奴役状态的东西是什么?斯金纳认为,奴隶之所以是不自由的,不在于他们事实上是否受到了强制和压迫(因为他们的主人可能是非常仁慈的),而在于他们的从属的法律地位。一个人成为奴隶并且是不自由的,根本原因是他们在法律上属于某个人的权利范围,并且通常处于某个人的权力支配之下。

斯金纳把国家的不自由称为“公共奴役”,而且他认为除民主制度之外的任何其他政体形式都属于“公共奴役”。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国家,奴役意味着被剥夺了按照自己意志从事行动的能力。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国家应该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如果一个国家体现的不是人民的意志,而是某个人(君主制)或某些人(贵族制)的意志,那么它就是不自由的。如果一个国家不是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是听命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那么即使它仍在实行法治,还保有各种宪法权利,它也是处于奴役状态之中的。也就是说,只有民主制度是自由的,其他的制度都是在实行公共奴役。

但是,现实的政治制度比政治理论更为复杂。从理论上说,只有三种制度形式,即一个人的统治(君主制)、一些人的统治(贵族制)以及所有人的统治(民主制)。然而,现实的政治制度有可能是某种混合政体,比如英国实行的是民主制度,但是仍然保留了君主制。在很长一段时间,英国的议会掌握国家权力,但是君主拥有否决权。斯金纳认为,在民主体制内保留某种特别权力,而这种权力能够压倒民主的权力,这时就会产生公共奴役。因为在这种否决权中,国家是按照一个人的意志而非人民的意志 采取行动。在君主拥有否决权的制度下生活,就是在奴役的危险中生活。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斯金纳始终强调自由与奴役的对立,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国家。而且,在斯金纳看来,奴役是指法律权利的不平等。就西方历史进程来说,对于前现代社会(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社会),普通百姓与统治阶级(奴隶主或封建领主)在法律权利方面确实存在不平等,可以说普通百姓在政治上依附于统治者。新罗马理论家在这种情况下用奴役来界定自由,强调自由与奴役的对立,这是合适的。然而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即使我们认为仍旧存在阶级差别和不平等,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不平等主要不是法律权利方面的,而是社会经济方面的。在这种背景下,斯金纳强调自由与奴役的对立,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无的放矢。

三、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



斯金纳阐发了一种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在这种观念中,虽然他同自由主义者一样主张“消极自由”的观念,但是他的自由观念更为强调依附和奴役。斯金纳也阐发了一种古典共和主义的国家观念,在这种观念中,虽然他同自由主义者一样主张“同意说”,但是他的国家观念更为强调公民参与和公共利益。虽然总体上共和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的光谱上位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但是无论是自由理论还是国家理论,斯金纳的观点都离自由主义更近,而离社群主义更远,尽管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似乎拥有更多的共同性。现在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是把这种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放在一起加以考察,以进一步探讨两者的关系。

古典共和主义一直受到自由主义者的批评:只有国家是自由的,而这种国家中的个人则是不自由的。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共和主义主张国家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而在这种国家中,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公民义务优先于公民权利,既没有预防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迫害,也没有考虑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样,个人自由难免会受到政府和他人的侵犯。

那么古典共和主义者如何来为自己辩护呢?他们如何来证明国家自由优先于个人自由?斯金纳通过历史研究,引用新罗马理论家的思想来回答自由主义的批评。对于早期的新罗马理论家来说,人们之所以愿意生活在自由的国家(城邦共和国),这是因为自由的国家能够给他们带来光荣和伟大。因为与专制国家相比,自由国家更为强大。但是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对于马基雅维利和那个时代的共和主义者来说,人们之所以愿意生活在自由的国家(共和国),则是因为自由的国家能够给他们带来好处。这种好处在于自由的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而君主制维护君主的个人私利。最终到了  17世纪的时候,一些共和主义理论家才明确主张,人民支持自由的共和制度,这是因为只有在这种制度的保护之下,他们才能够享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通过几百年新罗马理论家们的努力,古典共和主义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个人才有可能是自由的。

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都主张,虽然人应该是自由的,但是他有可能失去自由。人是如何失去自由的?自由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有分歧的。对于自由主义来说,人之所以失去自由,这是因为他受到了干涉。自由主义主张,每个人都拥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它们或者是自然的(在专制政体中),或者是法律的(在民主政体中),而这些权利和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谓自由,就是没有干涉。如果这些自然的或法律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那么自由就消失了。因此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无论是在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人们一旦受到他人、团体或国家的强制干涉,他们就是不自由的。特别是对于极端自由主义者来说,国家即使是为了帮助底层群体而加税,这也是侵犯了人们的自由。

对于古典共和主义来说,使人们失去自由的东西与其说是干涉,不如说是依附。斯金纳认为,只要你处于一种政治上依附的地位,你就是不自由的,因为依附会永远置你于这样的危险之中,即强行剥夺你对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控制。这意味着,如果你生活在某种政府之下,而这种政府允许使用法外的特权,那么你就已经处于奴隶的地位了。你的统治者可能很仁慈,可能不会使用那些法外特权,从而你也许仍然保有你的公民权利,但是你保有的公民权利实际上依赖于统治者的善良意志。如果人们处于政治上的依附地位,那么他们的自由随时都可能失去,这也就是说,他们一直生活在奴役状态之中。

但是,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古典共和主义对依附的强调是错误的。因为依附只是某种干涉的危险,不是实际的干涉,而使人们真正失去自由的是干涉。古典共和主义者所说的依附通常是指:人们仅仅是法律的服从者,而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这样自由主义者会对古典共和主义提出两点批评。首先,“干涉”与自由直接相关,“依附”与法律对自由的保护相关,共和主义者把“依附”与自由直接联系在一起,这样就混淆了“自由”与“自由的保护”。也就是说,用“依附”来界定自由是错误的。其次,虽然规定自由之范围的东西是法律,但是人们自由的范围是由法律条文决定的,而非由法律制定者决定的。也就是说,个人自由与特定的法律条文相关,而不是与特定的立法者相关。

这些批评反映了自由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在自由观方面的分歧。就自由观念的性质而言,斯金纳的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者是相同的,因为两者肯定的都是“消极自由”的观念。而且,斯金纳也承认,这种“消极自由”是通过限制的缺失而表现出来的。但是对于斯金纳来说,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歧在于:自由主义认为,导致失去自由的唯一形式就是干涉,从而只要使公民免于任何非正义的干涉,就可以确保他们的自由;而古典共和主义主张,使人们失去自由的东西,除了干涉,还有依附,而且后者是更为重要的因素。这样,不仅要使公民免于非正义的干涉,而且还要免于对别人的依附。

古典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歧不仅涉及自由观本身,而且也涉及自由观的历史。按照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历史就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史,而自由主义从近代到当代一直处于统治地位。然而按照斯金纳的观点,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以17世纪为界,在此之前普遍流行的是共和主义,只是在18世纪之后,自由主义才取得了统治地位。而且斯金纳认为,这一切都源于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崛起,因为这种崛起一身二任,它既导致了共和主义的衰落,也帮助了自由主义的兴起。从18世纪晚期开始,功利主义在政治、道德和法律领域都全面处于支配地位,从而导致自由主义的一统天下。但是,斯金纳所描述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会面临这样的质疑,即功利主义所取代的东西与其说是共和主义,不如说是社会契约论。在18世纪之前,西方在整个实践哲学领域(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等)处于支配地位的是社会契约论,从格劳秀斯到康德,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是契约主义者。到了18世纪末,功利主义的兴起导致了社会契约论的突然死亡,从而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取代了契约主义的自由主义。一直到 20世纪 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功利主义才从统治地位跌落下来。今天西方的自由主义可以说是三分天下,即自由主义可以分为三派,它们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极端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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