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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 自由及其限度:自由的概念

 自我清理 2022-10-10 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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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及其限度:自由的概念


作者 | 李强
编辑 | 通识经典导读
正文 | 6082字
阅读时长 | 约15-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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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最核心的原则是自由。许多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将自由主义称为关于自由的学说,将社会主义称为关于平等的学说。可见“自由”在自由主义中的地位。

自由是近代最重要的政治概念之一,也是歧义最多、最容易引起人们强烈爱憎的观念。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关于自由的诗句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而毕生为自由理想奋斗、为自由事业投身于法国大革命、最终又被以自由的名义送上断头台的罗兰夫人,在临刑前从心底迸发出对自由近乎绝望的感慨:“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在你的名义下进行。”我国近代著名自由主义者严复曾描述过自由观念最初引入中国思想界时,不同人们对自由理念或爱之至深、或恨之至切的情感,严复写道,在本世纪初年,“自由之说,常闻于士大夫。顾旧者既惊怖其言,目为洪水猛兽之邪说。喜新者又恣肆泛滥,荡然不得其义之所归。”

人们对自由事业或爱或憎的这种强烈情感既反映了人们对自由的价值取向不同,也反映了不同的人所理解的自由理念内涵不同。为了理解自由主义者的立场,首先必须从廓清自由概念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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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概念

当代英国政治理论家戴维·米勒曾对西方思想史上的自由观念作过分类。他认为,西方曾出现过三种主要的自由传统,或者说出现过分属于三个不同“家族”(family)的自由观念。

第一种自由传统是最古老的,即共和主义的(republican)传统。根据这种自由观念,“自由人就是一个自由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自由政治共同体就是自主的共同体。这意味着,首先,不受外国人的统治,其次,公民在政府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人民的愿望。”古希腊的共和理念以及当代哲学家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政治理念就代表了这一传统。

第二种传统是自由派的传统。在这里,自由是个人行为的某种状态,即不受其他人制约或干预的状态。如果一个人在做他希望做的事情时——譬如发表言论、表达信仰、决定婚姻等等——不受其他人行为的阻挠或禁止,那么,在这个程度上,这个人是自由的。在自由主义传统看来,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保护个人不受其他人干预而保障人们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政府本身也构成对自由的威胁,因为它凭借武力强加给人们法律与法令。因此,如果说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必须通过某种政治方式实现的话,那么,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在政治终结的地方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在这种意义上,无政府主义可以被视为自由主义的极端形式,它认为只有摧毁政府的强制权力,才可能实现完全的自由。

第三种自由的传统是唯心主义的(idealist)自由传统。在这一传统中,注意的重点从个人生存的社会制度转移到决定个人行为的内在力量上。一个人只有在自主的时候才是自由的,这就是说,当一个人遵循自己的真正欲望,亦即他自己的理性信仰时,他才是自由的。这样,争取自由的斗争就不再是针对外部环境的斗争,而是与一个人内心世界中某些阻挠实现自己真正本质的欲望斗争——如个人的某些弱点、冲动、非理性信仰等等。这种自由观在政治上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的主张,其中之一是“把政治看作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即运用政治的手段约束人们,使人们过一种理性的生活。”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可能性,自由主义者对唯心主义自由观通常表现出强烈的批评。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如果接受了唯心主义的自由观的话,那么,通常所说的自由——如言论与行动的自由——就可能被以追求某种“更高”自由的名义牺牲掉。有的自由主义者甚至认为,在唯心主义的自由观与形形色色的极权主义政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自由主义对唯心主义自由观的批评,最典型者可见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共和主义自由传统也对唯心主义自由观有所批评。阿伦特曾指出,唯心主义自由观由于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人内心世界,将自由视为某种自我的状态,它因此忽略了公共领域的制度设定,而正是这些制度设定保障人们在现实世界的自由免受极权主义式专制主义的威胁

明眼人不难看出,米勒关于自由概念的讨论大致沿袭了英国政治哲学的传统,这突出地表现在他关于自由的概念不涉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我们在叙述自由主义发展史时曾经提及,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斯宾诺莎自由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这种含义的自由构成康德、黑格尔自由理论的基本内容,并经由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成为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基本内涵。与欧洲大陆这种自由概念相反,英国在经验主义哲学影响下,对自由的理解一直是相当机械主义的。譬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关于自由的定义是:“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约翰·密尔表达得更明确。他在《论自由》中开宗明义,界定了他将要讨论的“自由”概念的内涵:

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米勒的自由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自贡斯当以降的自由主义传统。如前所述,对自由观念最早进行理论区分的是法国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贡斯当于一八一九年发表的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比较的著名演讲,被公认为阐述自由主义自由理念的经典之作。在这篇著名演讲中,贡斯当对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作了区分。他注意到,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然则,与古代人有权参与共同体事务并存的是,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个人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监视。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现代人追求的自由则是不受政府强制的私人活动空间。由于商业的发展、奴隶制度的取消、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

这样,在现代生活中,就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截然不同的两个现象。第一,现代人愈来愈注重个人生活的领域,或者说,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第二,现代人愈来愈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愈来愈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持个人生活空间的手段。因此,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对现代人而言,自由首先意味着:

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行使某些影响的权利。

贡斯当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对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有重大影响。二战之后,更成为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理念的经典陈述。真正继承了贡斯当自由理论并将其升华、发扬光大的乃是伯林。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直接继承了贡斯当的自由概念,并赋予更深刻、更广泛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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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所谓的消极自由大致相当于贡斯当的现代自由,它指的是自霍布斯以来英美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强调的那种不受其他个人或人们制约的自由。伯林这样定义所谓的消极自由:“政治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他人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如果我被别人阻止去做我本来可以去做的事情,那么,在这个程度上,我是不自由的;如果这个空间被别人压缩到某种最低限度之下,那么,我就可以说,我受到强制或奴役。

这种消极自由有几个特征:

(1)自由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不是实现某种其他价值的手段;(2)这种自由是一个近代的概念,它关注的核心是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活动空间而不是集体的权利;(3)这种自由仅仅和政府控制的范围相关,而与政府权力的渊源乃至政府的形式无关;(4)自由是人类追求的众多美好的价值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自由是个人幸福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足条件享有自由的人也许一贫如洗,也许对政治事务毫无发言权,但这并不否定他享有自由这一事实。

伯林的积极自由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所谓“极权主义”自由理论而发的。积极自由包括三方面的内涵:

第一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干预的状态,而同时意味着以某种方式行为的权力或能力;第二,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主(rational self-direction),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的生活由某种理性的欲望所主导,而不是由非理性的欲望所左右;第三,自由还意味着集体自决,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在控制自己的社会环境中扮演一定角色。

伯林关于积极自由的第一种含义显然是针对马克思主义以及各种社会主义理论的自由观而言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一个重要内涵是,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享有某种抽象的权利,而且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

马克思主义辛辣地嘲讽资产阶级自由的虚伪性与欺骗性,这种自由意味着百万富翁与一文不名的乞丐都有在大桥下面过夜的权利。对此,伯林的反击是,自由仅仅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不受外在力量的干预,而不意味着一个人有能力履行某种行为。警如,我也许没有能力跳跃十英尺的高度,也许没有钱完成一次环球旅行。但如果我的这些行为并不是由于外在力量的阻碍而无法实行,我不能说我没有自由。

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伯林的观点与哈耶克十分近似。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批评了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与哲学家杜威等把自由与权力、能力、财富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哈耶克认为:

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有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在我所采纳的自由的原始意义上,一个身无分文的流浪汉,虽凑合地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但的确要比享有各种保障且过着舒适生活的应征士兵更自由

伯林对积极自由的分析集中在第二种含义上。他认为,积极自由的核心就是个人自主的观念。伯林写道:

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自于一个人想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和选择能够由我自己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别的什么外在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意志行动的工具,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由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所驱使,而不是出于外来的某种原因。……我希望成为一个能自我决定的行动者,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能拥有自我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的影响,或者被别人当作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的角色的奴隶,也就是说,一个无法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无法去实现它们的奴隶…我希望最重要的是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的。有意志的积极的人,为我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并能用我自己的理想和目标来解释这种选择和责任。只要我相信这一切是真实的,我就会感到自由,而如果我认识到这一切并不是真实的,那么我就会感到受到了奴役

伯林进一步分析道,从表面上看,做自己主人的自由和不被别人阻碍自我选择的自由似乎并没有多大的逻辑距离,只是同一件事从正面和反面作不同描述而已。然面,从历史上看,“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由观却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直到最终演变成彼此直接的冲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关键在于“自主”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但在事实上,一个人很难完全做自己的主人。有时,他的行为可能受外部世界的束缚,做自然的奴隶;有时,他的行为会受某种传统、观念或流行观点的影响,这样,自己的行为表面上是由自己作出的,实际上自己作了传统的奴隶、流行观念的奴隶;有时,他的行为会受到自己“不受约束”的激情的左右,而这种激情并非自己的真实意图,只是一时的情感冲动。按照自主的观念视之,所有这些行为在实质上都是不自主的,因而是不自由的。

据伯林分析,积极自由的核心在于自主。而自主的概念又往往与“真实的”“更高的”“理想的”自我与“虚假的”、“低级的”、“非理性的”、“经验的”自我之区分相关。伯林指出,个人也许会在某时某刻欲求某种东西。若以消极自由观视之,假如他的欲求不受外界力量的干预,他就是自由的。但若以积极自由的观点视之,他的欲求可能是出自真实的自我,高级的自我,也可能来自某种“非理性的冲动,不受控制的欲望”,也就是说,来自虚假的自我,低级的自我。虚假的自我与低级的自我在本质上是非自我。满足这种欲求在本质上是对自主的否定,亦即对自由的否定

伯林认为,追求积极自由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其一由于真正的自主不可得而导致消极“遁世主义”,古希腊的斯多葛哲学以及佛教便是这方而的例子。其二真实的自由可以外化为某种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某种规律。这样,个人就可能被强迫服从代表真实自我的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或规律。而且,根据积极自由的观点,个人虽然在表面上被别人强迫,但在实质上,这种强迫使他按照真实自我的意志去行为,因而他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这就是卢梭所谓“强迫人们自由”的真实含义。伯林进一步分析道,这种观念可能为极权主义以及形形色色的对人的奴役辩护:

一旦我采取这样的观点,我就有可能处于忽视人类或社会的实际愿望的位置,而以“真实”自我的名义,并代表这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并且使自己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诸如幸福、责任履行、智慧、公正的社会、自我实现等,便一定能和他的自由相一致,而这自由便是:自由地选择他的“真实”自我,尽管这种自我经常埋没而难以表明。

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影响很大。他将自由主义近两百年来追求的自由作了概念上的廓清:自由主义追求的自由是消极自由而不是积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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