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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基本概念介绍】自由意志(维基)

 timtxu 2018-04-24
自由意志的本意是指,在作出选择时不受束缚,作为其动力的能力。历史上,首先关心的一直是决定论在形而上学带来的束缚。在其中位于对立面的,是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其宣称决定论是错误的,因此自由意志是存在的;另外还有强决定论认为决定论是正确的,因此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
  这两种思想都定义为非相容论,它们都认为,在自由意志这个问题上,存在因果关系的决定,是其相关因素。否认决定的相关性的就是相容论,相容论认为诸如物理因素(各种链条和拘束),社会因素(惩罚或谴责带来的威胁)或者心理因素(强迫症和恐惧症)等等,能解释自由意志受到的束缚。
  自由意志的法则,对宗教,伦理和科学都会有影响。比方说,在宗教领域,自由意志表示着全能的神灵不会强加力量于人的意志和选择上。在伦理范围里,自由意志能够影响个人是否能够在道德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哲学一开始思索问题起,自由意志这个问题便一直是一个核心话题。



1西方哲学部分
  在自由意志这个问题上,基本的哲学观点可以根据对以下两个问题的解答而分类。
  决定论正确吗?
  自由意志存在吗?
  决定论大致上是这样定义的:所有现在和将来的事件,都是过去的事件结合自然法则,用因果关系而成为必然的。不管是决定论还是相反的非决定论,都不在自由意志这个辩题之中。
  相容论(也叫软决定论)的观点是:获得自由意志,和存在决定论这个概念,两者是互为相容的,而相反的非相容论认为,超出可感知的存在的话,在决定论范围里的信条(belief)和自由意志概念里的信条,是没有办法相容的。而强决定论是属于非相容论的观点,认可决定论的同时否定人类拥有自由意志。
  自由主义只认可强决定论否定相容论这一部分,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意志这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会随着非决定论的假定而存在。有些支持者不以物理因素的决定作用为然,主张某种物理上的非决定论和自由是可以兼容的。另外的形而上自由主义者则更主张身心二元论(mind-body dualism)以解释有感知能力的存在这种特殊情况。
  决定论的理论从一开始就受到哲人的质疑,尤其是伊壁鸠鲁(Epicurus)和卢克莱修(Lucretius)他们。之后一直到最近出现的量子力学理论,以不可约的物理不确定性(irreducible physical indeterminacy)为基础也对决定论构成冲击。
  对自由意志存在与否的争论标准其实很简单。不是决定论正确,就是非决定论正确。这样就穷尽了逻辑上的可能,并且引出了两种更深一层的观点。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我们就是不自由的。如果非决定论是正确的,我们的行动就是随机的,我们的意志也就缺乏控制,在道德上就不需要负责。不过这些观点更容易产生问题,也已经成为目前争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几个概念的关系简图


1.1决定论
  决定论是个很广的词语,包含许多意思。对应不同的意思,就有自由意志方面的不同问题。
  因果决定论(causal determinism),或法理宿命论(nomological determinism)是这样的一个命题,未来的事件由于过去和现在的事件结合自然法则而成为必然。这样一种决定论,有时候就由拉普拉斯妖(Laplace's demon)这个思维实验来说明。假设有一个实体,了解过去和现在一切的事实,也了解所有驾驭宇宙的自然法则。这样一个实体就会有能力运用这些知识来预见未来,一直穷尽至秋毫般细节。
  逻辑决定论认为,所有观点,不论是关于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的观点,不是对的就是错的。在这里自由意志的问题就呈现为,既然一个人在将来的行为,现在已经被决定了是正确或者错误,他的选择何以是自由的呢?
  神学决定论认为,存在着一个神(god),通过全知云云的能力预先知道人类的行为,或者通过裁定其行为,来决定人类在将来的行为。在这里自由意志的问题就呈现为,如果有一个存在能在时间上超越我们而决定了我们,我们的行动何以自由?
  生物决定论认为,所有的行为,信仰和欲求,都是由天赋遗传所安排好的了。决定论还有文化决定论,心理决定论等各种形式。各种结合和综合就更加普遍了,比如生物环境决定论。

1.2相容论
  相容论坚持认为,决定论和自由意志是相容的。许多古典相容论者,比如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只有一个人想做一件事,才会自己去做,不然的话,除非他已经决定了去做,否则他即使本应去做也是不会去做的。霍布斯有时候会把这种相容性的自由和每一个个体,而不是一些意志,断言这样抽象的概念联系起来。比如他说过,“自由不可以从意志,欲求和意愿推断出来,不过人类的自由,这没有终止的自由,则存在于他有意志,有欲求,有意愿去做的事情之中。”大卫·休谟在明确这个关键的条件时写道,“这种假定出来的自由,只要不是溺受缧绁之人,就属于每个人”为了表明他们的立场,相容论者会注意到那些人的自由意志通过强奸、谋杀、盗窃或其它行径遭到否定的情况。这时候自由意志之所以缺失,不是因为过去决定了将来,而是因为侵犯者选择了受害者来达成自己的行动。他们争辩道,决定论没有起作用,起作用的是个人的选择,个人的选择是他们自身欲求的结果,而不受什么外部或者内部力量的支配。要成为一个相容论者,你不需要赞同自由意志的什么概念,只需要肯定决定论和自由意志一致就行了。
  威廉·詹姆斯的观点比较矛盾。他既认可道德层面上的自由意志(free will on 'ethical grounds'),又认为没有证据能说明科学层面上存在自由意志,他自己的内省也不支持这一点。另外,下文所规定的非相容论,他也不接受。他认为人类行为的非相容性不能作为道德责任的前提。在其著作《实用主义》中,尽管有相关的形而上理论,他还是写道,“直觉和效用之间,足以安全承担社会的赏罚工作”。他相信非决定论用作“救济原则”的话会非常重要,虽然世界在许多方面不尽人意,不过通过个体的行动,世界还是会变好的。他反驳道,决定论会削弱社会改良的功效,而社会改良是指,进步是一个能促使世界提升的真实观念。
  现代相容论者,诸如哈里·法兰克福和丹尼尔·丹尼特,认为存在一种情况,动因受胁迫而依然自由选择,因为这样的胁迫刚好和动因本身的目的和欲求同时发生。尤其是法兰克福,他论述到一种相容论,称为“分层网”(hierarchical mesh),内容是,个体在一阶层次能够拥有互相冲突的欲求,对一阶层次的各种欲求也会有欲求(二阶欲求),会带来其中一种欲求压制其余欲求的影响。而一个人的意志,是由他有效的一阶欲求来界定的,比方说,他的行为所仰仗的欲求。举个例子,这样就会有诸如“恶意瘾头”“不情愿瘾头”“情愿瘾头”的出现。这时人会有互相冲突的一阶欲求,既迷上了毒瘾,又不想吸毒。
  第一组“恶意瘾头”,没有不吸毒的二阶欲求对应。第二组“不情愿瘾头”有不吸毒的二阶欲求对应。而第三组“情愿瘾头”有想吸毒的二阶欲求对应。根据法兰克福的说法,第一组的人会看作完全泯失了意志,因而不再是人。第二组有自由的不吸毒欲求,不过他们的意志被瘾头压制住了。最后,第三组的人很情愿去吸已经上瘾了的毒。法兰克福的理论可以不断分支至任何一个层次。而对此的批判则指出,即使在更高阶的欲望和偏爱那里,也不一定会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也有人认为法兰克福对不同的阶是如何结成网这一点解释不够。
  丹尼特在《休息室(Elbow Room)》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自由意志的相容论观点,而他之后也在《自由演化(Freedom Evolves)》一书中详细进行了阐述。其基本推想是,如果一个无限强大的恶魔把上帝和其他可能排除在外,那么由于世界目前状态下我们知识精确度的限制及其造成的混乱,未来是不能定义一切限定的存在的。唯一能定义的就是预期的东西。做其他事情的能力只在解决预期的东西时才有意义,而且解决不可知和不能知的未来都不算数。
  根据丹尼特的说法,因为个体拥有能力作出与别人预期不同的行动,所以自由将能够存在。而非相容论者则宣称问题在于,我们或许仅仅能够“用可预知的方式不动脑筋地作出回应,以此在这个环境中生存”。因此,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是由我们自身以外的力量,或者说随机的几率所操控。其他对相容论自由主义的复杂分析及其批判,届时将会呈现。

1.3非相容论
  强决定论者,诸如马丁·路德和霍尔巴哈,他们是属于认可决定论和否定自由意志的非相容论者。而形而上自由主义者,诸如托马斯·里德,彼得·范·因瓦根和罗伯特·凯恩,是属于认可自由意志和否定决定论的非相容论者,他们认为非决定论的某些东西是正确的。另一种观点是强非相容论,Derk Pereboom是其捍卫者,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和非决定论都不相容。
  非相容论其中一个传统论题,是以一个名为直觉泵(intuition pump)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人决定了其行动的选择方案,那么这个人就要如同规定好动作的机器那样行动,比如上链玩具,撞球,木偶,机器人。如果决定论正确,那么得出,因为这些东西没有自由意志,所以人们也就必须没有自由意志。而丹尼尔·丹尼特等相容论者,已经反驳了这个观点,理由是即使人类和这些东西有部分共通之处,也不能取代两者之间重要的差异。
  另一个非相容论的论题称作因果链(causal chain)。非相容论是自由意志这种理想主义理论的关键所在。大多非相容论者都认为,行动自由并不单纯存在于义务性的行为之中。他们相当坚持以下观点,即自由意志使得人们必须成为其行动的根本或首要原因。传统点来说,他必须成为自身因(causa sui)。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就是要成为自己的选择之首要原因,这时首要原因是指这个原因再也没有前因。这样这个论点就成了,如果人拥有自由意志,人就是其行动的根本原因。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那么所有人的选择就是由各种事件和事实引起的,人无法控制。这样,如果人做的每件事都是由无法控制的事件和事实引起的,那么他就不能成为其行动的根本原因。因此,他就没有自由意志。这个论点同样为不同的相容论者所质疑。
  非相容论的第三个论题,是卡尔·吉尼特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在现代文学中受到诸多关注。论题经过简化后如下: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那么对决定我们现在状态的那些过去的事件,我们没法控制,而我们也无力凌驾于自然法则之上。既然我们不能控制这些东西,我们也就无法控制其产生的后果。既然在决定论的环境下,我们现在的选择和行动,是过去和自然法则的必然后果,我们也就不能控制这些选择和行动,因此,我们就没有自由意志。这就是所谓的后果论题(the consequence argument)。彼得·范·因瓦根表示,查利·邓巴·布洛德早在二十世纪30年代就提出这个论题。
  对相容论者来说,这个论题难就难在牵涉到这种不可能,即已作出的选择,人本来是可以不选择的。比方说,如果Jane是个相容论者,她刚坐在沙发上,那么她尽管可以理直气壮说,如果她当初有这种欲求,她本来可以站着不坐的。不过接下来如果Jane已经站着不做,她要不就引起了矛盾,违法了自然法则,要不就改变了过去。因此,根据吉尼特和彼得·范·因瓦根所说,相容论者都沉醉于不可信能力(incredible abilities)的存在之中去了。对此观点有回应道,这是在搪塞能力和必要性的概念所在,还有回应说,用于唤醒来做出某个选择的自由意志,其实只是虚像而已,而选择则在决定者还没察觉之时,就已经决定好了。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表示,如果不同的环境在过去早已存在,那相容论者只是在倾心于做事的能力罢了。


1.4自由主义的非相容论
  形而上自由主义是非相容论之下的一种哲学观点。自由主义坚持这样的自由意志概念,认为这更需要个体的能力,而不是某种既定环境下的可能行动方针。
  对自由主义的描述,分为非物理性理论(non-physical theories)和物理性理论(physical theories),或称自然主义理论(naturalistic theories)。非物理性理论认为,非物理性的心灵超越了物理性的因果律,这样的话,如果大脑中的物理性事件能导致行为表现出来,那么这些物理性事件在物理上是没有完全的解释的。这和哲学上的身心二元论是共生共存,相互联系的(allied,我真不知道怎么翻译这个词好,太传神了)。按照这种观点来看,世界不是我们所认为的限定于物理学之下。有一种超物理(extra-physical)的意志,在制定步骤的决定中起了一定作用。再按照有些许联系的一种神学阐释来说,灵魂按道理是要作出决定,凌驾物理性的因果律之上的。
  自由主义的各种阐释,并没有摒弃物理主义(physicalism),而且还需要物理非决定论(physical indeterminism)的援助。这是因为物理主义这个假定之下的物理决定论认为,未来只有一种可能,而且和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志是不相容的。有些解释引用了泛心灵论(panpsychism)的观点,泛心灵论认为心灵的质量高低和所有粒子相关,心灵遍及整个宇宙,存在于可感知和不可感知的实体之中。另外其他类似的观点认为,自由意志不需要成为宇宙的基本构成,ordinary randomness is appealed to as supplying the 'elbow room' believed to be necessary by libertarians(这句求翻译).自由的意志力(volition)是看做一特定类型的复杂,高层次的进程,同时是非决定论的元素之一。罗伯特·凯恩已经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尽管这时候C.S.刘易斯著有《神迹》(Miracles)一作,量子力学(和物理非决定论)也只是受到初步接纳而已,不过他说明了这种逻辑的可能,即如果能证明现实世界(the physical world,怎么那么多physical!)不是由什么东西决定的(也就是非决定性indeterministic的),这就能作为一个突破点(或者说交互)来探求之前一直认为是封闭的系统,而这个系统是用科学来描述在物理学是可能或者不可能的事件,这些事件也可以用哲学来阐述成为:在物理现实层面非物理实体的行动(要注意,根据简化了的物理主义者观点,非物理实体必须独立于自我认同,或者是可感知存在的心理过程)

1.5偶定和必定(chance and determination)结合的自由意志
  威廉·詹姆斯在1884年描述了自由意志的二阶模型(two-stage models)。第一阶心灵会产生随机的行动可能以供选择,第二阶一个足够决断的意志就会进行选择。自那时起,就有许多的思想家不断推进改善这种观念,其中有亨利·庞加莱(Henri Poincaré),阿瑟·霍利·康普顿(Arthur Holly Compton),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亨利·马吉诺(Henry Margenau),丹尼尔·丹尼特,罗伯特·凯恩,阿尔弗雷德·梅莱(Alfred Mele)和马丁·海森堡(Martin Heisenberg)。
  这些模型无一不在努力,令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志和不可再分的几率之存在(目前则是量子的不确定性形式)能够调和相容。这会导致动因的决定随机化,因此要否定这种责任所需的控制。
  如果单一事件是偶然发生的,那么逻辑非决定论就是正确的。哲人们已经唠叨了很多个世纪,说这样会否定确定知识的可能。有些人还走上极端,说真正的偶定会使整个世界处于与之前完全独立的状态之中。
  斯多葛派的克吕西波(Chrysippus)认为,一个没发生的原因足以毁灭寰宇。“所有出现了的事物之后,会跟着其他的事物,通过因果必然性而倚靠之。类似的情况下,所有出现了的事物之前,会有一些有因果联系的事物。因为没有了原因,宇宙间就没有存在的事物,也没有正要存在的事物。如果有任何无原因的行动带入,宇宙就会受扰动,会土崩瓦解,不再是一个单一的统一运作系统了。”
  詹姆斯认为,大多哲人都有“偶定厌恶症”。同时代的约翰·费斯科(John Fiske)说道,如果偶定是真实的话,就会作出荒谬的决定。
  “如果意志力没有原因就产生了,那么之后我们的情感在先前的状态所拥有的性质,我们是必然不能从意志力推断出来的……母亲可能会掐死自己的长子女,守财奴可能会把珍藏已久的黄金投入大海,雕塑家可能会把新作摔成碎片,他们就是没有了之前使他们珍惜,秘藏和创造的感觉。”
  在现代,斯马特(J. J. C. Smart)业已说明承认非决定论的问题。
  “非决定论并没有授予我们自由。我觉得,我认定量子力学在我头脑中引起触动,会令我跳进公园去吃鼻涕虫的话,我的自由就被损害了。”
  对二阶模型的质疑则为,承认一部分非决定论内容,但是不承认产生随机性行为。这一点也是决定论者恐慌所在。当然了,一些自由主义者觉得这样子也很必要,就是一个模型不能承认决定论又去消解决定论。
  二阶模型承认随机几率对行动可选择可能性的作用。不过要注意,近年步哈里·法兰克福后尘的相容论分析人士,已经否认可选择可能性的存在。他们发展出一种思维实验,法兰克福型例(Frankfurt-type examples),其中他们争辩道,一个动因,即使不存在可选择的可能性,或者在最后一刻被神经(neuroscientific demons,神啊搭救我,怎么能用这样的词)阻止行动,动因也是自由的。


形象说明

1.6其他观点
  有一些哲人的观点,很难归类为是相容论还是非相容论,是强决定论还是自由主义。比如说,约翰·洛克就认为自由意志并非无有意义(与神学的不可知论对比,这是一种关于上帝存在的类似观点)。他还认为,决定论的实质(truth)与这问题无关。义务性行为之定义的特点,是个体有能力推迟一个决定到足够长时间,来反映或者衡量选择的后果。“其实意志只是表现了一种力量,或者是偏爱或选择的能力。”同样,大卫·休谟也讨论过这样的可能性,即对自由意志的全部争论,只不过是一个语言问题而已。他还表示,错误的感知或者表面的经验(意欲,velleity),也许可以解释这点。这些感知和经验,在我们作出行动时,就和我们的许多行动息息相关。经过考虑之后,我们就能知道,这些都是必要而且一直被决定好的了。
  阿图尔·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是从这些方面描述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
  “每个人都相信自己从因到果来看(a priori)是完全自由的,就连自己的私人行动也是如此。他们还认为,自己可以开始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不过从经验中由果及因来看,人们会惊讶地发现他们并不自由,他们要服从于必然,从他出生伊始到撒手西去,他必须肩负他自己都表示谴责的性质(character)……”
  在他的《论意志自由》(On the Freedom of the Will)中,他表示,“你可以做愿意做的事,不过在你生命中的任何时候,你只能想一件限定的事,绝对不能超出这件事”
  曾经与人合作编辑叔本华著作全集的鲁道夫·斯坦纳(Rudolf Steiner,1861-1925),著有《自由哲学》(The Philosophy of Freedom)一书,书中着力于自由意志的问题。斯坦纳一开始把自由意志分成自由的两个方面: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他认为,内在的自由,是我们在打通人与人之间的感官印象时达到的,这反映了世界和我们思想的外在面貌,而我们的思想就为我们提供了了解世界内在性质的渠道;外在的自由,是我们用道德想象力(moral imagination)扩展我们的行为而得到的。斯坦纳旨在表现,内在和外在自由这两方面是每个人都必需的,真正的自由只有等人们团结一致才能实现。
  同时代的哲学家Galen Strawson同意洛克的观点,即决定论的对错与否与问题无关。他认为,对自由意志的理解会导致无限的倒退,因而这是没有意义的。根据他的说法,如果人对自己在既定情况之中所做的事情负责,那他就必须对自己在心理方面的状态负责。不过人不可能对每个方面的状态负责,因为为了对S情况的状态负责,人必须已经对之前的“S-1”情况的状态负责。而为了对之前的“S-1”情况的状态负责,人就要对再之前的“S-2”情况的状态负责,如此类推。这条链上某些地方一定会形成新的逻辑链的起点,但这是不可能的。人不能无中生有创造自己的心理状态。这个论题牵涉到自由意志本身是荒谬的这一点,但并没牵涉到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不相容这一点。Strawson称自己的观点是悲观主义,不过其观点可以分类为强非相容论。
  泰德·洪德里奇(Ted Honderich)认为,“决定论是正确的,相容论和非相容论都是错误的”,而真正的问题不在这里。洪德里奇坚持认为,决定论之所以正确,因为量子现象不属于可以用时空定位的事件或事物,而属于抽象的实体。进一步来说,即使这是微观层面的事件,也和这个宏观世界的状态无关。他认为,非相容论错误,是因为即使决定论正确,非相容论没有,也没能力提供足够的起源的份额。他否认相容论,因为和非相容论一样,相容论假定了自由的单一基本观点。自由其实有两个方面,义务性行动和开端。解释意志自由和责任的时候都需要这两个方面。决定论和非决定论都对这种自由构成威胁。摒弃这些自由就是摒弃了道德责任。一方面,我们是有直觉的,另一方面,我们还有科学事实。而新的问题就成了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2 道德责任
  社会上普遍认为,人们要对自己的行动负责,人们还认为,对人的行为,应该赏罚分明。然而,许多人认为道德责任需要自由意志。因此,在这场争论中另一个关于自由意志的重要话题,就是个体是否能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可以,要用什么方式(sense)。
  非相容论者倾向认为,决定论在道德责任上不一致。一个人可以要求某人为可以(从理论上)从时间的开端预测出的行动负责,这似乎不可能。强决定论者说“自由意志太不行了”,然后摒弃了这个概念。克莱伦斯·丹罗,著名的辩论律师,通过引用强决定论的观点为其用户Leopold和Loeb辩护(译注:此两人是芝加哥大学的学生,家境富裕,在1924年谋杀了一名14岁男孩Bobby Franks,被判终生监禁)。在总结陈词时,他称道:
  这个男孩和这有什么关联?他不是自己的父亲,不是自己的母亲,不是自己的祖父母。所有这些都是他被交予的,他并没有使自己处于女家教和财富之中。他并没创造他自己。而他还是要被迫付出代价。
  相反的是,自由主义者认为“决定论太不行了!”。丹尼尔·丹尼特问道,为什么人人都关心人是否拥有责任的所有权呢,他还推测,道德责任这种观念可能是“纯粹形而上的渴望”。而萨特则认为,人们有时候会通过躲在决定论身后以不受牵连和逃避责任。“……如果需要借口,我们总是会从对决定论的信仰中得到慰藉”不过,定义这些人为卑鄙或者不老实,并不改变他们的行动受决定这个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道德责任这个话题,是强决定论者和相容论者之间争论的中心。强决定论者被迫接受,在相容论者的角度,个体通常拥有自由意志,不过他们认为,自由意志在这种角度也不能阻碍道德责任。强决定论者宣称,个体的选择不是出于被迫,这个事实并没有改变决定论对个体责任进行剥夺。
  相反,相容论者争论道,决定论是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而除非某人的行动为某物所决定,不然社会就不能要他负上责任。这观点可以追溯到大卫·休谟。如果物理非决定论是正确的,那么不被决定的事件在科学上就描述为是或然的(可以是可能的或者不可能的,比如说随机),因此,能不能因为一个人通过其神经系统(不存在任何对所观察的可能结果负责的非物理个体)的随机操控而作出的行为而赞赏或者斥责他,就很值得怀疑了。必须先让人表明行动如何从人的欲望和爱好,亦即性格衍申(stem)出来,才能使人负道德上的责任。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回应道,不被决定的行动,即使在科学上有可能,在哲学上也根本不会是随机的,这些行动会导致一种根本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决定是不被决定的。这种观点可能不为相容论者所满意,这样子似乎把问题从科学方面转移到哲学方面,形而上的什么个体才要负责这个问题则维持不变。自由主义者已经通过尝试弄清不被决定的意志怎么能够和坚定的个体相联系来作出回应。
  圣保罗在《致罗马人书》中是这样描述道德责任这个问题的:“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吗?”在这种观点中,即使个体的行为最终由上帝所决定,他还是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变得文中所说的卑贱。
  有种类似的观点认为,个体道德上有罪(moral culpability),在于个体的性质。也就是说,一个有谋杀犯性质的人只能选择谋杀,不过还是会受到惩罚,因为惩罚这些不良的性质是正确的。至于人的性质如何决定下来,这和本观点没有关联。因此,罗伯特·康明斯(Robert Cummins)和一些人认为,人们不应凭个人行为,而应该凭这些行为如何反映在其性质上受裁决。如果其性质(不管怎么定义也好)是决定某人选择的首要原因,然后一个人的选择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不管是基因还是其他因素,他就是要为其选择负责。
  道德上有罪要么在于个体性质,要么在于出于自由意志的行动,这种假定有一种例外情况:处于精神错乱的防御状态—或者是其必然结果,削弱了的责任。这种防御可用作论证,有罪行径不是有罪心灵的产物。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西方社会的司法制度会假定这个人某种程度上并没错,因为他的行为是不正常的大脑机能之结果。
  约瑟华·格林纳(Joshua Greene)和乔纳森·科恩(Jonathan Cohen)是神经伦理学新兴领域的研究人员。他们从基本层面出发,认为我们目前道德责任的观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和二元论)的直觉(intuition)之上的。他们认为,通过表明大脑不仅在那些花俏的精神病情况中,还在更隐含的情况下对我们的行为负责,认知神经科学研究正在削弱这些直觉。比方说,额叶受伤则减弱了衡量不确定风险和慎重作出决定的能力,因而导致犯下暴力罪行可能性的增加。这不仅符合那些因为事故或者中风而引起额叶受损的患者,还符合青少年,他们和成年人相比表现出削弱的额叶行为。就连长期被忽视或者虐待的儿童也符合。他们认为,在每种情况中,有罪的一方可以认为不必为其行为负上全责。格林纳和科恩预测说,随着这些例子越来越普遍,为大家所了解,陪审团成员对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理解,会从现在帮他们撑腰的,从直觉得出的自由意志观点中脱离。
  格林纳和科恩也认为,司法制度不需要这种自由主义式的理解。他们暗示说,只有正义中的报复观点——这种观点中司法制度的目标是惩罚有不当行为的人——才需要自由主义式直觉。结果论者解决旨在提高未来的福祉而不只是给予报复的正义,这即使是对强决定论者对自由意志的阐述来说,也是能熬过考验的。因此,司法制度和正义的观点,即使是面对不决定自由意志之自由主义式直觉的神经伦理学上的证据,也是可以坚持的。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在他的一篇关于道德运气(moral luck)的文章里,介绍了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扭曲。内格尔认为,道德责任通常通过观察后果而决定,而运气通常作用于事件的结果。他暗示道,四种不同的运气,包括出生伊始就有的特性和外部因素,会影响用道德评价人的行动的方式。比方说,一个醉酒驾驶的人可能安然无恙地回家,那他的行为就不会看作不道德,而另一个醉酒驾驶的人,撞倒了一个刚好在路上走的人,这样就会认为这个人做出了不道德的行为。

2.1 实验研究
  近年来对实验哲学的研究,人对决定论和道德责任的直觉未受指引的时候,既是相容论者也是非相容论者。一些实验工作也囊括了对跨文化的研究。然而对人们是否天生就有相容论或者非相容论的直觉这个争论,还没得出一个能让对方完全信服的观点,因为双方都有论据。比方说,当人们得知一种抽象的情况,这种情况要求回答,人在本可以不做出不道德行为的时候做了,他能负上道德责任吗?人们会说不能,或者作出非相容论式的回答。而当人们得知一种特定的不道德行为,而且有个特定的人做了,人们就会说即使这是决定的了,这个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上道德责任也就是说,人们作出了相容论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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