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进行明确说明。标准对违法行为分环评类、大气类、水类、土壤类、固废类、海洋类、辐射类、其他类等8大类,共计156项。该标准对规范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和促进排污企业守法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认真查看学习! 裁量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 (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并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意见。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后果等情节后作出裁量决定。 裁量方式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罚款金额的计算 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七)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 2 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 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 0.1 吨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数量小于 0.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环境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年期限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裁量使用要求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可以构成不同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材料前,应当对违法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复查,根据裁量方式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罚款金额。 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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