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市营商环境,2021年,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该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文件印发后试行效果良好。经研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近一年以来的试行情况,制定了《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以下简称《台州细则》。 一、制定《台州细则》基于什么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2020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省基准规定》),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行政处罚裁量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强裁量的规范性、科学性、便利性。 (二)及时响应形势变化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变化的现实需要。2021年7月1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指出,“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应当明确纠错免罚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情形和幅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什么?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三、《台州细则》适用范围是哪些?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四、《台州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台州细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五个部分,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和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附件为《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相关文书。《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括21种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类别、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其中与《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一致的共10条,新增不予行政处罚情形11条。 五、《台州细则》中的从重从轻处罚的幅度如何设置? 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在《省基准规定》的裁量基础上,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根据《省基准规定》裁定并计算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根据《省基准规定》裁定并计算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以上减少和增加的幅度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定罚款数额。减少或增加的百分比幅度根据下列公式决定: 增减幅度(百分比)=违法后果因子+违法情节因子+环境敏感程度因子。 其中,违法后果因子主要考虑是否引起群体性事件、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情节;违法情节因子主要考虑案件调查配合程度、经责令改正后配合执行程度、是否有立功表现等情节;环境敏感程度因子主要考虑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内、周边是否有环境敏感点、是否属于“三线一单”红线范围内等情节。 六、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规模存在差异如何在裁量中予以体现? 《台州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台州市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以上裁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该项行政处罚事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作为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数额。 七、《台州细则》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如何规定? 八、《台州细则》定于什么时候生效施行?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台州细则》定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施行。 九、其他 解读机关: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起草单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76-8858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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