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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他敢欺负我老婆?我去欺负他老婆

 蓝色天空309 2020-03-17

徐言法事 2020-03-15 15:18:05

以案说法|他敢欺负我老婆?我去欺负他老婆

01

先来看一个案例,真实的。

一个偶然的机会,老韩发现自己被绿了——他的老婆与隔壁老王有一腿。老韩自然感觉自己亏大了,就跟老婆说想办法跟老王的老婆发生一次关系,这事儿就算扯平了。

话说韩妻虽然品行一般,但执行力倒是不错,第二天就把老王的老婆喊到家中。夫妻二人把这事儿跟王妻说了,提出让王妻与老韩发生一次关系来“补偿”。王妻感觉三观尽毁,自然是誓死不从。老韩不干了,威胁说王妻不从就要叫人收拾老王,让老王家破人亡。

韩妻自知理亏,也帮着做王妻的思想工作。王妻为了维护家人安全,不得不答应其条件,并在当天下午跟老韩一起钻了苞米地。

事后,王妻越想越不对,第二天就打110报了案,警察就把老韩抓走了。老韩手铐都戴上了,依然很是嘴硬,坚称王妻是自愿的,一路喊冤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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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强奸罪,法院审理的还是比较顺利的,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事实很清楚。老韩也都认账,但就是认事儿不认罪,觉得老婆被隔壁老王欺负了,自己去欺负老王的老婆不是公理公道吗?况且王妻是自愿“补偿”他的,这怎么能算强奸呢?


02

老韩同志人品的确不咋地,但能不能构成犯罪却是另一回事。

法院的法官们还是很靠谱的,虽然被老韩的歪理邪说刷新了三观,但出于对他负责的考虑,关于他是不是构成强奸罪,还真仔细斟酌了一番。

先来看看强奸罪的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个案子到底是强奸还是通奸?

答案取决于王妻究竟是不是自愿的。

以案说法|他敢欺负我老婆?我去欺负他老婆

有人认为,老韩和王妻属于通奸。

通奸行为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之间或者已有配偶一方与另一方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俗的讲,就是有夫之妇或者有夫之妇跟别人胡天胡地啪啪啪了,都是自愿的。

具体到本案中,老韩和王妻啪啪啪之前,没有把刀架到王妻脖子上,也没把她捆起来,双方是平等协商后按合同办事儿,从内心到行动完全自愿。即使事后女方反悔而告男方强奸,也不能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

翻译成法言法语就是:王妻与老韩发生性关系是对性权利的自愿处分,老韩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还有人认为,老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案件中,老韩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方式压制王妻的反抗,但他声称“不答应就找人收拾老王,让他家破人亡”,属于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实施精神压力,迫使王妻顾忌家人安全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已经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范畴,老韩应构成强奸罪无疑。


03

两种观点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但是,法院办案不是请客吃饭,不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还是听听权威的说法。

中国刑法界有个大牛叫张明楷,属于法律圈里泰斗级的人物,关于上面争论的问题,他持有这样一种观点:

刑法中有很多罪名的规定中出现“胁迫”一词,包括强奸罪、抢劫罪等。对于不同的犯罪,“胁迫”具有不同的含义,例如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理解为“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强奸罪中的“胁迫”一般不应局限于当场使用暴力,还应该涵盖“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否则就会使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置于刑法规制之外,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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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类似情节的考量,基本都是采纳这一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得知其妻与被害人之夫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心怀不满,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04

事实上,以现在的社会环境,传统的暴力压制型强奸案已经非常少了。

一个精虫上脑的男性,几乎不可能选择在月黑风高的夜晚扮演采花大盗,毕竟一时爽换来三年起步的刑罚,实在太不划算了。

相比而言,没有明显暴力行为的“非典型”强奸案倒是屡见不鲜。除了上面提到的强奸案,下面这两个案例也是属于通过精神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

案例1:张三在马路上捡了一部手机。如果他悄悄地把sim卡取出丢弃也就没事了,可是偏偏失主打来电话索要手机,偏偏失主又是个莺声燕语的少女,偏偏张三听了电话就有些想入非非,竟然要求对方以身相许换取手机。后面的事情可想而知,张三在赴约的地方,被手机失主的一帮朋友五花大绑扭送到局子里了。

案例2:李四和女网友在社交软件上萍水相逢,颇有相逢恨晚之感。长夜漫漫,无心睡眠,二人你一言我一语,如干柴烈火一拍即合,没过多久就通过网络赤身相见了。通俗地讲,叫做“裸聊”。话说李四有些心机,悄悄给女网友截了图,然后以此要挟出来开房。女网友想来想去觉得不靠谱,考虑到自身安全就报了警。可怜的李四房间已经开好了,警察冲进去的时候他还在热身。

两个案例也都是真实的。

作为一个靠谱的法律人,我不想评价张三是个十足的蠢蛋,而李四则属于典型的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以案说法|他敢欺负我老婆?我去欺负他老婆

我想说的是,上面案例中的张三和李四,都属于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胁迫,并要求发生性关系,在定性上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是,他们二人都是连对方的手都没碰到就稀里糊涂地进了监狱,这在法律上属于犯罪未遂,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5

威·厄尔说,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说,女人和孩子。

中国法律向来重视女性和孩子的保护,例如,《婚姻法》中就规定了离婚财产分配要照顾女方,强奸、猥亵、拐卖妇女儿童之类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出于这一立法本意,强奸罪法条中的“胁迫”,一般是做广义理解——无论是采用殴打、控制等暴力方式压制对方反抗,还是采用恐吓、威胁等方式进行精神强制,都属于“胁迫”,实施了上述行为的男性,则会构成强奸罪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补充一点,女人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是不是信息量很大?

很遗憾,不是你想的那样。女人构成强奸罪,并不是指女人兽性大发“强奸”男人,而是与男性强奸犯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比如说恶名昭著的白云江、谭蓓蓓案。

当然,男人也可能被“强奸”,但是“强奸”男人的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罪刑法定,我国《刑法》仅规定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并未规定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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