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并明确以下49种意见应当采纳。 1.检察机关依据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实施监督,对执行法院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经审查属实的应当采纳 采纳、部分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变更相关执行行为或者责令执行法院对相关执行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2.检察机关依据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实施监督,对执行法院存在下列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经审查属实的应当采纳 (1)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未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3)对被执行人财产未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对债权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未采取执行措施的; (4)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5)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财产怠于采取续封措施的; (6)对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无法定事由不予变更或者解除的; (7)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执结的; (8)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予执行的; (9)对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而不予变更或者追加的; (10)对执行当事人、案外人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错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予撤销或者屏蔽的; (11)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未依法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 (12)对查封的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怠于通知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 (13)对已到账执行款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发放的; (14)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复议案件不予受理的; (15)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采纳、部分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作出采取执行行为的裁定、决定,或者责令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行为、采取执行措施。 3.检察机关依职权实施监督,对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下列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经审查属实的应当采纳 (1)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相关案件,确实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建议不予执行或者予以执行的; (2)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立案,检察机关建议变更承办人或者纠正原执行人员错误执行行为的; (3)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建议暂缓执行或者依法变更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的; (4)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已经提出抗诉,建议中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 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作出或者责令执行法院作出予以执行、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裁定,或者变更相关执行措施或执行行为。 4.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者应当提起诉讼而没有行使权利,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纳 (1)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的; (2)执行法院在执行裁定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未告知或错误告知救济权利的; (3)执行法院拒不受理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复议案件的; (4)执行异议或复议案件未依法办理的; (5)违法处置执行标的或者违法终结执行,无法提出执行异议的; (6)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相关事由消除后主张权利未获受理的; (7)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行使权利,且无法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相关事由消除后主张权利未获受理的; (8)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其依法行使权利,事后主张权利未获受理的; (9)存在其他客观上不能依法行使权利的情形。 为切实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指导意见还提出了6项保障措施: 1.检察机关反映执行人员有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执行行为的,在移送执行机构办理同时,还要将情况告知纪检监察部门;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实行统一立案,扎口管理,分类办理。检察建议书、了解执行案件情况函,均由立案部门统一接收,编号办理。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经本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或者质证。 4.符合条件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编立“执监字”号案件予以办理,审查处理情况,应当以《回复意见函》形式回复。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在回复意见函中详细说明事实及理由。 5.检察机关《了解执行案件情况函》,由立案部门编立“执检函”字号案件移送执行机构通过系统办理,实现全程留痕。 6.检察机关需要调阅执行卷宗或者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相关执行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相关规定提供便利,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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