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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泽一奶茶店被告侵权赔偿2万元

 吴越尽说 2020-03-19
作者:徐娟 张燕

      市民程先生在盛泽镇上开了一家名叫“琉璃鲸”的奶茶店,谁知开业不久便被诉至法院,起诉理由为“琉璃鲸”奶茶店的装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近日,这起案件宣判,程先生须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在内的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系涉案“鲸”和“琉璃鲸”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江琉璃鲸奶茶店由程先生自2019年3月起营业。2019年1月,程先生与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同意其在吴江盛泽使用“琉璃鲸”项目标识,程先生有权获得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指定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识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获得“琉璃鲸”项目专业生产设备及其配件,合作费用7万元,其后程先生在吴江盛泽开设了吴江琉璃鲸奶茶店,其店内的装潢均由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

      2019年6月,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代理人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对程先生的店铺外观、店内情况进行拍照,并将购得的物品进行封存,出具的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后经当庭比对,吴江琉璃鲸奶茶店使用的“鲸”字样与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的国作登字-2019-F-00770997美术作品基本一致,吴江琉璃鲸奶茶店使用的“琉璃鲸 The Whalet Tea”呈上下排列,其中“琉璃鲸”与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的国作登字-2019-F-00863649美术作品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吴江琉璃鲸奶茶店承认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时,并未确认过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是否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江琉璃鲸奶茶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店内及网络平台使用与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享有权利的“鲸”及“琉璃鲸”美术作品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专播权等权利。法官提醒,网红经济抢注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投资者在加盟品牌之前,要仔细审查授权方的经营资质以及品牌、标识的权利来源等,不能因为轻视知识产权而让自己掉进加盟陷阱。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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