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 那英 - 我不是天使 ![]() 第六期:长江水系14省市有近12万艘内河货运船舶,数十万船员常年在江上生产生活,船上会产生大量生活废弃物、食品废弃物、塑料废弃物、货物残留物等船舶垃圾。按法律法规要求,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所有内河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不应排往水域。近年来,一些沿江地方政府也在持续加快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建设。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现场监管检查工作,重点排查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今天以一起2019年10月刚发生的一内河货船因向长江水体排放含有雨水的货物残留物而被处罚的案例,希望和大家共同讨论备受关注的船舶货物残留物垃圾到底该何去何从? 0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安徽X公司所属W轮靠泊H港,被海事执法人员发现该轮向水体排放红色污水,当场予以制止。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上一航次装载南非铁矿,在Y港卸货后组织对货舱铁矿残留物进行了清舱处理(货物残留物留存在舱内)。10月12日抵达H港,该轮发现由于连续降雨,货舱残留物经雨水冲刷后,形成了约3-4吨的舱底水,船长遂决定将该货舱舱底水排放。 最终,海事执法人员对该轮的水污染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船舶所有人实施了3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海狮认为本案中可能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具体如何处理还须结合案情,调查取证具体分析。 一是可能存在船舶在港从事清舱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二是可能存在船舶从事清舱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三是可能存在向水体排放垃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7.1 内河船舶禁止倾倒船舶垃圾。 附录A 船舶垃圾分类表 7.货物残留物: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者舱内留下的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货物残留物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七篇第六章 6.1.2.1 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不应排往水域。 四是可能存在未按《垃圾管理计划》要求分类收集、储存船舶垃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1.本案中混有雨水的货物残留物(不含机舱底水,非含油污水)属于什么? 答: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应属于船舶垃圾中的货物残留物。 2.货物残留物应当怎么处理? (1)首先请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要求的原则将航行、停泊、作业中产生的该类船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储存在其他船舶垃圾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船舶靠泊到港前,做好垃圾接收作业计划,到港后及时将垃圾排放送至港口接收设施或交付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处置; (3)船舶交付接收的,向接收方索要接收处理凭证,并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上做好记录,与污染物接收单证一并保存备查。 3.本案例中涉案船舶存在哪些过失? (1)在上一港清舱后,未及时按要求对货物残留物铁矿储存在垃圾收集容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雨水冲刷该货物残留物,进而产生大量舱底水,增加了垃圾接收数量和接收工作难度。 (2)到港后,可能由于港口、污染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接收,船舶又急于装货,船长“无奈”只得错误选择了直接向长江水体排放船舶垃圾的措施。 4.靠泊港港口或者接收单位拒绝处置或者不具备接收条件怎么处理?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长江部分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滞后,船舶可能会碰到靠泊港港口或者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者不具备接收条件。在这里,小海狮建议,到港前如发现存在这种情况,可及时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联系,请求当地政府部门予以协调处理。 ▽ 来自航运业的业界呼吁: 本案中违规向水体排放垃圾的行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滞后和污染接收单位管理措施的不完善。 在这里,小海狮呼吁,希望有能力、有作为的各位主管部门领导、行业专家本着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长江航运发展的原则,积极通过各个渠道建言献策,逐步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统一管理和疏堵结合。 1、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加快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建设。让更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和转运码头投入使用。 2、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规范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置,同时,切实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的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支付费用。 (目前,长江江苏段已实现内河船舶免费生活垃圾接收、免费生活污水接收,荆州、马鞍山、芜湖已实施部分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 3、进一步推广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电子平台,各监管部门在平台上实时查看船舶污染物作业流程,提升监管有效性和精准性。 4、进一步加强远程在线监控技术手段的应用,实现船舶污染物的智慧管理。通过实时监测船舶排污信息,记录相关数据,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并报告给监管部门以实现有效监管。 谢谢您的时间,咱们下期见。 有什么想说的,想看的,欢迎大家留言。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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