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家出重拳治理环境污染——违法成本逐渐升高,你想要的船舶防污染标准都在这里!

 XGLPOLAR 2019-03-13
船舶防污染

为了祖国的青山绿水,鱼跃江上,为了后代的生活环境,保护长江从我们做起,船舶防污染从当下开始!

1

船舶油污水的处理

油污水的定义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排放控制要求


1. 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在航行中进行,含石油类不超过15mg/L(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含油量不超过15ppm)或者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含油污水需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3. 航行于三峡库区(重庆马桑溪大桥至葛洲坝之间的长江干流及支流水域)和京杭运河的船舶,应设置污油水舱(柜),将含油舱底水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污油水舱的容积应满足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2

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

生活污水的定义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b)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排放控制要求

1.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1)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2)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但不应倾刻排放干净。

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3. 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4.内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餐饮污水中的固体物可按有关规定收集和贮存。

3

船舶垃圾的处理

船舶垃圾的定义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Ⅰ、Ⅱ、Ⅲ、Ⅳ、Ⅵ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排放控制要求


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不应排往水域。

4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适用对象

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控制范围


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

控制要求

1.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2.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19 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5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年5月1日实施)

技术规则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018年7月1日实施)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修改通报

3.《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6

违法成本

违法行为

违法成本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罚款2000-20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临时停航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 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罚款1万-10万造成水污染的2万-20万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

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未经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罚款2万-3万

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罚款3000-10000元

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罚款1万-3万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罚款5000-1万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罚款1万-10万

注:本宣传稿不作为海事处罚依据,具体案件由海事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情节负责实施                                                

Tips

具体内容请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3552-2018)和内河法定检验规则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