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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3天!排放控制区的新要求即将实施

 康伯斯 2019-01-01
2018年余额不足三天啦,

你做好准备迎接2019的到来了吗?

2019年1月1起,船舶排放控制区又有新要求啦~

长按我识别图中二维码,查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全文

太长了不想看?跟着小编一起划重点吧~

1

排放控制区的范围

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沿海控制区范围为表 1 所列 6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 2 所列 2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起止点位坐标见表 3。

表1   沿海控制区海域边界控制点位坐标 

表2   海南水域的海域边界控制点位坐标

 表3   内河控制区起止点位坐标

进入以上坐标范围的船舶要注意遵守排放控制区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注意:广州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均在排放控制区范围内!

2

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

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2020年1月1日起

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2020年3月1日起

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2022年1月1日起

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2025年1月1日起

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请大家密切关注新修订船舶燃料油国家标准的发布时间,在新标准发布前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执行。

3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1. 2000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以铺设龙骨日期为准,下同) 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  2011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3.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4.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5.适时评估船舶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4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2021 年 1 月 1 日起,邮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拥有的前一条规定之外的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还不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要抓紧时间加装哟~


以下要点要谨记哟~

1. 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方案》的要求。在船用燃料油、柴油国家标准修订实施之前,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控制区的江海直达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现行标准。

2. 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当制定并随船配备燃油转换程序。船舶应当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前完成低硫燃油转换,在离开排放控制区后开始转换高硫燃油,并按要求记录转换情况。

3. 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船检规范和《方案》的要求。船舶发动机发生重大改装或影响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构件改动的,应当重新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的认证。

4. 船舶使用岸电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将岸电使用起止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或其他相关记录簿中。船舶采取关闭辅机作为使用岸电替代措施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液货船、处于恶劣气象和海况条件下的船舶不得采用关闭辅机的替代措施。

5. 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新能源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将使用情况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相关记录簿中。双燃料动力船舶应当将各种燃料的使用量、换用燃料的时间、船位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相关记录簿中。

6. 船舶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应当按要求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保持装置运行良好,安装并使用废气连续监测系统。船舶应当将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起止时间、船位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或其他相关记录簿中。

7. 船舶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将废气滤清系统洗涤水残渣排放入水或进行船上焚烧,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废气滤清系统洗涤水残渣的储存和处理情况。

8.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船舶使用不符合《方案》要求燃油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豁免或免责:

(一)需要对船舶结构和设备进行改造后才能使用符合要求燃油的;

(二)已做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仍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燃油的;

(三)受燃料供给单位误导,致其在规定期间使用了不符合《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的;

(四)因相关设备损坏、故障而无法在规定期间符合《方案》的要求的;

(五)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实施海上人命救助,而无法在规定期间符合《方案》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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