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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送另一方的房产必须办理过户或公证,否则对方可能随时反悔!

 昵称41659640 2020-03-19


 法律知识要点:婚后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将自己的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这样的事在生活中比较常见,既然都已经结婚了,财富共享嘛。可是对于赠与房产这样的法律行为,可不是签字画押了就保险了,房产就是你的了,经常碰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另一方房产,结果仅签订了赠与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后来赠与人反悔不想给了,因此双方还闹到了法院,这种情况下受赠与人还能得到赠与的房产吗?既然都闹到这份上了,估计是要不到了,为什么呢?主要的原因就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因为赠与是单务合同,受赠与人是无偿的获得财产,所以给予了赠与人一定的反悔权利。但是,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阻止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呢,笔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一些审判实务,总结出了阻止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三种方法可供参考。

一、不要只盯着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要尽快办理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个条文就是任意撤销权的来源,房产属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准,登记过户后就视为权利已经转移,这样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排除适用。

二、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条款中前面几种情形就不适用了,但是后面的经过公证的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的规定,所以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进行公证将排除赠与人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三、第三种方法在司法实务中有争议,就是既不做公证、也不办过户登记,但是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权利,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既然如此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法律就不应当加以干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里也不详细论述了,总之不建议采用这种存在争议的方法,免得提心吊胆,总担心房子有一定被收回去了。

综上,律小编提醒,如果获得配偶一方赠送的房产,应当尽快选择其一,办理公证或过户,实在无法办理,也要按第三种方式注明放弃要求对方放弃撤销权,可不能仅仅签了赠送协议就算了事,如果是这样的状态,哪天赠与人突然不高兴了,从法律看,其完全可以随时就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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