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VS劳动关系工伤赔偿 编者按: 最近办理一起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做完伤残鉴定拿到鉴定结论后,需要向法院递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赔偿清单。原告在看完赔偿清单后,提出来:自己从网上查询了,受伤后, 还应该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项金额比较大,为什么现在计算的赔偿清单里面没有这两项?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撰写本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同样是在工作时受伤,为什么赔偿不一样? 先区分概念和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 如果是个人雇佣你从事一项工作,就称之为劳务关系。法律上的表述是: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 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类纠纷称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劳动关系 就是如果公司、企业,一般成为用人单位,雇佣你从事一项工作,给你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劳动关系。 在这个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是认定为工伤。要求的是工伤赔偿。 所以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工伤是不会产生混淆的。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一种情况,就是接受劳务一方是企业,提供劳务一方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那么我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时,计算的标准就应该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计算。 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分清了概念和法律关系之后,我们分别介绍一下两者的不同之处。 首先是主体方面。 不能一概认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是企业,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是工伤,其法律关系属于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 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关系。特殊情形下,一些企业在零散的、非固定的工作中,可以外聘劳务人员。 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企业聘用劳务人员,其与企业之间也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其次是维权的途径不同。 在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其维权的途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工伤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一方我们称之为用人单位,相对方是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那么,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或者劳动者本人向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就是劳动保障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劳动者伤情,安排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发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之后如果劳动者要求维权的话,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点是工伤和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最明显的程序上的区别。 第三,要求赔偿的项目不相同。 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就是受到伤害的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列出来的项目进行计算。 一般的赔偿项目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伤残的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导致死亡,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 这里面的伤残等级,是提供劳务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所进行的伤残鉴定。构成残疾的,享有上面所说的赔偿项目。 而如果是被认定为工伤,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其要求赔偿的项目包括:一次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如果劳动者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三个项目就是工伤赔偿中的三大项。另外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当然了,还有一些《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项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因此,两者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赔偿的依据是不相同的。 第四,伤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不一样。 在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 作为劳务的提供者,虽然自己受到伤害,但是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工伤案件中,劳动者无论是违反了操作规程,或者其他的违反制度的行为,只要不是自伤自残,劳动者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了,工伤和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维权途径是不一样的,要求赔偿的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