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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一个知识点:企业分红享受免税待遇的具体条件

 财税汪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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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 企业分红享受免税待遇的原因

首先我们来看下,为什么税法会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是因为这些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已经计征所得税,而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投资收益的支付是在国内,没有流向国外,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做了相关免税的规定。

但是,划重点,如果是非居民企业获取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分红、股利等),也就是说要从国内向境外汇款的,则不享受免税的待遇,需要由国内的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协定的税率执行。

二、超过投资比例的企业分红是否享受免税待遇

那么,对于取得的超出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对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投资收益栏规定:此栏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居民企业取得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限制超过投资比例分得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待遇,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5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之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第八条对将可予免税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此处的“其他方法”就包括“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应当注意,取得的必须是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才能够免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之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一步规定,在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最新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核对公司章程有无专门约定特殊分配条款,从而既保障确实是采取该种分配方案的纳税人顺利享受此项免税,又防范少数纳税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弄虚作假虚增免税收入少缴税款。

综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一百六十六条,居民企业之间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条件主要有:

1、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投资比例分红,须有全体股东书面的事先约定(此处多指针对具体年度分红的约定),或有公司章程明确约定。

2、股份有限公司超出股东投资比例分红,须有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不能采取全体股东书面约定方式。

3、股东超过投资比例分到的股息、红利,必须是实际归属于本企业所有。

不过,“实际归属于本企业”是难以直接认定的标准,是纳税人与征税者双方争夺的制高点。比如:超比例分红的免税待遇能否适用于该股东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滚存利润问题;其余股东、利害关系方、交易方利用超额分红免税待遇作为资金支付和税负转移的通道;等等。这些问题得以明确规定前,超额分红免税待遇将可能成为避税、节税的工具,同时也是税收风险的聚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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