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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与司马光同为保守派,为什么却对王安石的免役法产生争议?

 黑龙江波涛 2020-03-23

开始时,苏轼与司马光都对王安石变法持反对态度。司马光的态度明确而单一:只要是新法都反对;而苏轼的态度则随着他对新法的了解而有转变,对于部分新法他是支持的。

等到司马光重新执政之后,他对新法采取了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全部废除。此时,作为昔日新法反对派的苏轼,却对司马光提出了反对,他明确指出王安石的免役法是有利的,不应废除。

引起司马光和苏轼二人分歧和争议的免役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北宋原有的差役法以及王安石的免役法概况

北宋的差役 , 可分为州县役和乡役两类。

州县役服役于州县衙门,包括乡户衙前、承符、散从官、手力、人力等;乡役则服役于乡里,包括里正、户长、乡书手等。

这两类差役由于职责不同,其性质也不同。一般说来,州县役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和押运官物,供各级官僚驱使跑腿和处理衙门内的各类杂务。直白地说,就是充役者到当地州县政府部门免费给政府干活,当义工。这个义工,当然要占用充役户的时间,如果正赶上农忙时节,那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则更大。

而乡役的职责主要是督催赋税、修造乡村五等户簿、抓捕盗贼、维护乡里治安等。

上户地主通过这些乡役,不用出远门,不用费多少成本,就基本把持了农村基层政权,控制着乡里的一切。因此,乡役可以说是乡村地主上户的一种特权。

北宋原来的役法规定,州县役和乡役都由三等以上户承担,下户和客户是不用承担的。

苏轼与司马光同为保守派,为什么却对王安石的免役法产生争议?

但是,事情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发生变化。

按户等高低分别给以轻重之役,逐渐地徒有虚名,因为官绅、大地主、商贾、考中进士的人家及僧、道等等都有免役的特权。各种差役都落在中小地主和较富裕的自耕农身上。

针对这种情况,早在宋仁宗时,一些地方官员在所住地区,对旧差役法有所改革,规定可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三司使韩绛上书说:'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熙宁二年(1069年)三月,宋神宗命条例司调查衙前差役的利害,制定法令。同年十二月,条例司上言'使民出钱雇役'最便,原乡户承担差役者,'计产赋钱,募民代役'。熙宁三年(1070年)将此办法发到各路议论。

公元1071年正月,司农寺拟定募役法(免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

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官府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之简繁,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在灾荒年份全部免征役钱时,即可以此钱充用。

在免役法规定中,乡户中的下户(四等户、五等户)因为原来就不承担差役,所以也不需要缴纳免役钱的。

苏轼与司马光同为保守派,为什么却对王安石的免役法产生争议?

二、免役法实际执行情况怎样?

免役法的实施,使得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民回乡耕田务农。凡农村的上三等户和城市中的上五等户,即当时被公认为兼并之家的,都要在原有各种有名无名的课税之外,再交纳一份免役钱或助役钱,这使抑制兼并成为可能。虽然这种抑制很有限,但新的免役法毕竟是对大地主和富人的一种限制。同时,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这么看来,免役法对农民有好处,对朝廷有好处,应该皆大欢喜才对。为什么还有人反对呢?

宏观面看起来很好,但具体落实的过程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很快就变味了。

当免役法还处于朝廷讨论阶段的时候,“(熙宁元年,条例司建议)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这明确是针对乡户中的下户而言的。但这个建议被朝廷给否决了。

朝廷否决了,但挡不住乡里的实际操作,挡不住相关部门和官员的懒政做法。免役法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问题一、上户借乡役特权修改户口等级,转嫁负担。

前面我们说过,役法的乡役部分有一个具体工作:修造五等户簿。乡役整体上被乡户中的上户大地主把持了,随着免役法开始执行,问题也就来了:大地主借修造乡村五等户簿工作之便,人为调整乡村户口的等级升降,转嫁免役税钱。也就是说,大地主借手中权力把下户中的户口升级,把自身的户口降级,原来不需要缴纳免役钱的人家,也得缴了;而真正该缴费的大地主却被免了。

下户的户等被升级的情况非常严重。“东明县(今山东东明县,离东京仅100多里)民数百诣开封府诉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以相府不知;诉之御史台,台不受诉,谕令散去。”

东明县有几百户下户百姓的户口被超过实际情况升成了上户,因此就要缴纳免役钱,这额外增加了负担。百姓们因此闹到了开封府,开封府不受理,百姓随后竟然冲入了王安石的相府。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问题二、朝廷职能部门的做法加剧了户口等级管理的混乱。

户口等级变化,除了上户地主在乡间搞鬼以外,朝廷的司农寺也在做文章。“(御史中丞)杨绘言:司农寺不用旧则,自据户数创立助役钱等第,下县令著之籍,如酸枣县升户等皆失实。”这是说司农寺自己弄了一套办法,规定了助役钱的等级,让县里根据户口摊派下去,结果发生了大规模的户口等级被调升的失实情况。

最终宋神宗“命提点司究所从升降,仍严升降之法,畿民不愿输钱免役,县按所当供役岁月,如期役之,与免输钱。”

史书没说司农寺为何自己创设役钱等级并执行,但推测无外乎为了方便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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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各地方为了办事方便而采取了依据某些条件均摊的简单办法征收免役钱,这扩大了免役钱征收范围。

据《中书备对》的记载,宋神宗元丰年间全国诸路以简便方法分摊役钱的情况比较普遍。

全国诸路除了开封府界和京西北路以外,有的路依据税钱分摊免役钱,有的路依据物业钱(即家庭财产)分摊免役钱,有的路依乡户等第平均出役钱。

所谓依税钱分摊免役钱,就是根据乡户所出的二税来缴纳役钱,如江南西路 “ 兴国军永兴 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因为北宋的二税是根据占有土地的多少缴纳的,所以实际上依据税钱就是依据占有土地的多少来缴纳役钱。

所谓依家业钱均出役钱,就是根据乡户的土地和浮财之总和来缴纳役钱。这个办法的大意是:一个州的雇役钱有个确数,而一个州各个百姓家的家庭财产又有一个确数,这样把前一个数平摊到后一个数上,每家该出多少免役钱就知道了。

所谓依乡户等第平均出免役钱,就是按乡村主户的户等高下缴纳役钱。结果自然是只要有产,不管大小都要交免役钱。即使是下户也不得免交。

以上三种分摊办法,无一例外地都把下户纳入了缴纳免役钱的范畴。而按朝廷规定,下户是不用缴纳免役钱的。

从当时全国诸路缴纳役钱的实际情况来看,乡村下户确实是被普遍强加了役钱负担,如两浙路、荆湖南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淮南路、福建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成都府路等。

免役法的实际执行中问题重重,但是对朝廷而言,免役法确实为朝廷增收了。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根据诸路上报司农寺的免役钱数据,当年收入1041万贯免役钱,有近88万贯的盈余。到了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朝廷免役钱收入1873万贯。

熙宁九年时,彭州知州吕陶担心,免役钱结余太多,而且都存在府库里,除了增加百姓负担以外,还会导致市面上的流通钱币不足,影响商业农业;吕陶因此建议,剩余的免役钱够用多久,就给百姓免去多久的免役钱。但朝廷没有理会他的建议。

苏轼与司马光同为保守派,为什么却对王安石的免役法产生争议?

三、免役法产生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免役法打破了原有役法中对上户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设计。

以今天的观点看,北宋原来的差役制度设计是有特点的:州县役是上户的义务,而乡役则成了补偿上户义务的特权。总体上对上户而言,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但我们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王安石的免役法实际只改动了州县役,没有改革乡役制度。这就是说,免役法事实上把上户的义务纾解了、减轻了,却没把上户的特权同等地减少或取消。这打破了上户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给上户利用特权转嫁负担创造了条件。

其次,朝廷有增收的目的,因此免役法在主观设计上就扩大了执行对象。免役法把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也纳入了缴纳助役钱的范畴。

第三,朝廷对免役法的执行过程缺乏管理意愿和管理手段,最终任由各地事实上扩大缴纳免役钱的执行范围。按旧法和新法都不应该承担差役的乡村下户也要缴纳免役钱。

最终,免役法没有达到抑制大地主阶级的目的,反而加重了占主户九成的下户的负担。

苏轼与司马光同为保守派,为什么却对王安石的免役法产生争议?

结束语

随着免役法的执行,北宋朝廷的免役钱收入和盈余都在增加,客观上对于缓解宋廷的财政负担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免役法制度性地降低了上户的差役负担,却没有相应地减少上户掌握的特权,最终结果是,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了巩固甚至加强,下户的负担加重,破产增加。

免役法执行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也正是由于朝廷更在意结果,而忽视了对过程的管理。地方政府为了简化执行,乡里上户为了转嫁负担,这些都导致免役法对社会的影响在扩大和加深。

如果认识不到免役法背后的这些牵涉之处,那么对免役法的认识就容易片面,产生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保守的司马光当政后废除了免役法,恐怕他没有认识到免役法是有利于大地主的。

实际上免役法也并没有随着司马光的命令而在全国戛然而止,宋朝社会之后一直是差役法与免役法并行。这恐怕是各地官僚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不同而导致的。

(本文引用的文字与史实,如未特别注明,则出自《宋史》食货志·役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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