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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余文唐 2020-03-24

为了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本解释,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初开始,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最后,《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概念辨析

(一)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这也说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必须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要件。

2.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保护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概念辨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则本案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称为迟延履行利息(文中的“迟延履行利息”与《解释》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含义相同,为了便于理解,文中使用“迟延履行利息”这一表述方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多支付的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也是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一般债务利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规等实体法约束。

第二,性质不同。迟延履行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计算方法法定,具有强制性;一般债务利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起算时间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通常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相关规定适用的范围不同。有关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是规范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而有关一般债务利息的规定(如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则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按照是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另一类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这样就产生了如何处理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关系,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何处理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关系?亦即生效法律文书中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此问题,主要有4种观点:四是并行计算,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我们认为,上述方法各有道理,但是,以并行计算的方法较为合理。

第四,并行计算合理得当。之所以并行计算,主要因为,并行计算既尊重了法律文书的效力,又体现了一定惩罚性。正是因为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本质不同,同时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故本《解释》采用并行计算的方法。只不过,我们考虑到如果以2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数额较高,而以1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较为缓和。

第二个问题,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我们认为,既然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案件是以1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那么,没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案件也应当一致,适用相同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为更好地理解《解释》的规定,我们简举两例说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二)基数和利率

关于基数。我们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计算方法有密切关系。单一计算方法下,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不再计算,基数应当包含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而并行计算方法下,多数案件的一般债务利息在迟延履行期间仍旧计算,基数就不应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在这些案件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迟延履行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关于利率标准。之前的解释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考虑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实现利息计算的便捷科学,《解释》改变了以往规定的做法,不再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而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作为利率标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日利率。该利率是以近10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1)近10年是指200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2)以10年期间的所有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年利率的平均值,再以该年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需要说明的是,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应当以实际的天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例如,被执行人迟延一年履行义务,那么,应当以日利率乘以这一年实有的天数(365天或者366天)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该数值具有稳定性,换算成年利率为6.39%。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施行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至5年(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40%,《解释》规定的利率标准与上述利率水平基本一致。适用固定利率,一目了然,也便于计算。

有一种观点认为,《解释》降低了迟延履行利息率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会比之前规定的数额少,有利于债务人,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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