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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精解收藏版)

 日知为智981 2018-03-03



在实务操作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实习律师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虽然网上有各种各样的计算工具,但并不能看到计算过程,也不能验证计算的准确性,因此我推荐使用Excel表格。

 

在实体法中有大量对利息的规定,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本文只对民事案件中涉及利息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包括对借贷合同中的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利息股份发行中的利息股票证券发行中的利息基金募集中的利息海事赔偿中的利息融资租赁中的利息、其他占用资金或者迟延履行支付资金应承担的利息损失等法律规定。除上述情形,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占用资金或者迟延支付资金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利息损失的,法院也会酌情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

无论计算何种利息,均需要明确计算基数利率时间三个要素。而本文主要研究迟延履行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依据,其有可能是因借贷合同产生的给付义务,也有可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给付义务,所以利息的分类和产生的时间的确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迟延履行利息制度进行了细化,主要有《迟延履行利息解释》《民诉解释》第506条,《执行规定》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无关。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迟延履行利息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但是在解释施行之前,迟延履行利息率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挂钩的,施行之前的计算方式为: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是比较难确定的,因为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标准不一:一是仅以债务本金为基数;二是以债务本金加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利息为基数;三是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之和为基数。依照《批复》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此处基数将一般债务利息与借款本金、判定利息和罚息共同构成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但是《解释》施行后的说法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指就仅以债务本金为基数。而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用能否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呢?我认为由于法律文书确定双方分担的诉讼费后,一方预交了全部的诉讼费用,可以申请法院退还多交的诉讼费,对方不交诉讼费属法院管辖事项了,故诉讼费用不应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至少在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之后不能作为基数计算了。

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民诉法中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但是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届满之日计算。与《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的表述相同,所以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点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届满之日是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比如:1月20日为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该日就是迟延履行利息起算之日。截止之日应当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或执行终局之日。

关于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迟延履行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担保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都体现了一般债权清偿时抵充顺序为费用、利息、原本之债。结合《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应在最后。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迟延履行利息四部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当然,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为了更直观的了解计算过程,本文将举例说明,示例中均是使用Excel工具计算。

例一:2016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七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自2016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7年12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答: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8日,共189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从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日,共511天。

所以,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00000×0.05%×189天=9450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05%×511天+100000×0.0175%×511天=34492.5元。

债务人应当支付100000+9450+34492.5=143942.5元。

在本例中,全面展现了《解释》规定的计算过程,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大家通过计算可以得知,一般债务利息就算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加倍利息单独列算,在本例中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

例二:2017年6月2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二、A公司应与本判决十五日内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A公司应与本判决十五日内向B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费5000元。四、A公司应与本判决十五日内向B公司支付临时生活搬迁费20000元。五、A公司应与本判决十五日内向B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7年11月13日清偿所有债务。

答:在本例中的计算基数为工程款1000000元,停工损失费5000元,搬迁费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生效,履行届满之日为2017年7月5日。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从2015年12月27日至2017年7月5日,共556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从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1月13日,共131天。

所以,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00000×4.75%×556天÷360=7336.11元。停工损失费、搬迁费、保证金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利息率,不予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4.35%×131天÷360+100000×0.0175%×131天=3875.42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停、搬、保部分)=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0+35000×0.0175%×131天=802.38元。

A公司应当支付100000+35000+7336.11+3875.42=146211.5元。

在本例中,关于年利率与日利率之间的换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项“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因此,本文更倾向于采用360天。在上述计算中涉及年利率转化为日利率的,一年按360天计算。

结语

本文并没有示例说明横跨了法释〔2014〕8号施行日该如何计算,计算过程也是十分麻烦,法释〔2014〕8号第七条明确地给出了答案,需要分别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开始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迟延利息和自2014年8月1日开始至实际履行日的迟延利息后,再求和。

总之,我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的简述和示例,对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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