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pgl147258 2020-03-24
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前儿媳和前公公要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不给登记,后到法院,法院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家庭关系紊乱,尤其是孩子,不知道怎么称呼?所以不具备结婚条件,不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53)法行字第487号 1953年7月14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我国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障碍。根据我国大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1.有配偶者禁止结婚。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在结婚时仍然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之下的人。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这一禁止条件属于婚姻的绝对障碍,它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处于无配偶的状态,即未婚、离婚或丧偶。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我国大陆《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由此可见,我国大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①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②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③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对于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外许多国家对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结婚,都明文规定加以禁止。我国大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禁止姻亲结婚的规定。在解释上,对于旁系姻亲,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对此并无异议;而对于直系姻亲之间应否准予结婚,则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直系姻亲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直系姻亲间通婚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

3.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现代各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且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可见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地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在医学上进行鉴定。

文章来源于《中国诸法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丽丽 李 静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