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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交流 |财政评审中的项目合同管理

 王明鹏 2020-03-26

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例,就计价依据、价款调整方式、措施费结算、项目规费计取、变更确认流程、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交流,明确这些内容可以有效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约定,从而减少合同执行及结算时候争议。

报告人:临沂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王玉环

工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受经济和刑法法则的约束。合同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的监督,是法学、经济学理论和管理科学在组织实施合同中的具体运用。合同管理的范围很宽泛,今天主要交流合同中与造价相关的知识。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不规范,或合同文字描述含义存在歧义,这些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往往因为这些分歧导致有些项目结算迟迟不能完成,造成建设资金不能拨付,引起财政预算不能按时执行。

项目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核心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主要依据,是约束招投标双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它也是财政评审的重要依据之。招标文件编写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能否成功,能否达到招标人招标的预期目的,中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便不能再就工程量清单单价、工期等实质内容与中标人磋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是否会提出异议、投诉,都与招标文件有关。虽然招标文件质量主要与编制人水平有很大关系,但审核人员对其审核作用也不可小觑。

合同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货物采购或服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合同切实可行。

合同条款要约束准确、清晰,要尽可能覆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其实对于合同的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订立合同时疏忽大意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不严肃,实际上我们需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好处理方式,避免将来的纠纷,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纠纷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很难预测对哪一方的伤害更大。

因此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合规性、规范性,技术标准的准确定,是确保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和合同顺利执行的关键,因此招标文件、合同的约定是否完备,能否指导后期项目实施非常重要。

二、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文本不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制定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文件范本》,全面体现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而现实中有些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为了省事、减少麻烦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合同进行签约。

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事项不具体、内容有歧义,比如对于新编综合单价的编制原则、项目的结算方式、价款调整方式、项目规费计取、措施费的计取、变更的确认流程、付款方式等几个问题约定不明确,导致结算时存在较大的争议,发挥不了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

(二)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对招标文件明确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价款调整方式进行重新约定,导致招标投标基本上只是选定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沦为一纸空文。

如招标文件注明使用“固定单价合同”,但在施工合同中却改成了“据实结算”,使得招标报价下浮率归于零;

有的合同专用条款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而补充条款里又约定结算方式为中标价加增减变更,合同的条款与条款之间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

有的包干工程,往往对包干范围和调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给工程结算留下了隐患。

(三)签订补充协议以逃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在前期招标投标中只将部分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再将剩余工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发包给原施工单位。

如某办公楼招投标时只招土建、后期的安装、装饰直接发包,原招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四)施工合同存在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

有的投标企业通过影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利于施工企业的条款,为后期提高工程造价打下伏笔,施工单位通过不平衡报价方式获得额外利益。

另外,在专用条款协商过程中,施工企业往往利用其专业优势,设置一些条款陷阱,如简化变更签证的确认方式、简化单价核算过程、增加赶工费、增加建设单位义务等。

三、合同管理问题的解决分析

下面根据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和合同存在的一些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

(一)如何规范文件规定

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涉及计价依据、价款调整方式、措施费项目结算方式、项目规费计取、变更确认流程、付款方式等方面,通过这些约定可以有效的规范招标文件、合同的文字表达,减少以后合同执行及结算的争议:

(1)计价依据。最近两年工程计价依据变化较大,先是营改增,紧接着就是山东省新定额及价目表的执行,最近根据省建设厅的文件对于营改增的税率及定额价目表又有所调整,我简单整理了一下目前市财政执行的计价依据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执行鲁建标字[2016]39号规定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依据鲁建标字〔2018〕11号文选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8)、《山东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表》(2018),取费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临沂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临建价发[2017]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及现行国家及省市相关取费文件规定。

由于各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水平高低参差不齐,建设单位对于计价依据关注有限,造成招标文件中关于计价方面的约定五花八门,什么么样的描述都有,各种机构在审核时一定要认、细心把好关,这样才能保证计价依据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2)价款调整方式。对于清单计价模式,一般都是单价确定,工程量据实调整,可以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调增的价款。新编综合单价编制原则可参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执行鲁建标字[2016]39号规定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依据鲁建标字〔2018〕11号文选用《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8)、《山东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表》(2018),取费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临沂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临建价发[2017]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人工费调整为56元/工日,材、机价格及取费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时的水平,承包方采购变更工程中新出现的材料,须会同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处、资金处、工程建设处共同考察或依法招标确认单价。经八方签字确认,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否则,结算时材料价格由发包方自行确认,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Σ(多余项目原有价款+设计变更减少的项目原有价款)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编制参考第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减少,应调减的价款。

调减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相应原综合单价

新编综合单价编制原则基本和工程的计价依据差不多,只是在人工费上按照56元/工日进行调整,往往在投标报价阶段,施工单位不调整人工费,而限价人工费是按照56元/工日进行调整,考虑以后结算减少争议,这样调整。

对于暂估价之外的主要材料处理方式,原来都是在在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最近由于国家政策原因,价格波动较大,为合理分担风险,保障施工企业利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目前在招标是约定工程的几种主要材料作为可以调价格,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① 工程可调材料种类仅限于合同约定部分其他材料不做调整;

②材料价格调整的基准价为工程开标时的临沂市造价协会发布的《建筑经济信息》载明的价格;

③在施工时,根据《建筑经济信息》,当可调价材料涨幅或跌幅超过10%范围以外时,超出部分据实调整材料价差,材差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④材料价格调整时,需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资金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审计处、工程建设处等共同定价,对于施工期价格波动较大的,可采用分月定价、分段计量、加权平均的方式定价。

(3)措施费项目结算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对于措施费报价项目,凡是以项计价的措施费,按照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再予以调整。凡是以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措施费,结算时据实调整数量。

在实际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没有以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费,因此可以直接签订:对于措施费项目,按照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再予以调整。其实措施费包干在实际实施时也容易产生争议,因为在工程项目施工时变更不可避免,对于一些小的变更,对于措施费影响很小,可以忽略不计,不调整措施费,但是一些变更引起措施费变化较大。

比如之前有一个项目原来挑檐是钢结构的,建设单位考虑到耐久性不如混凝土的,后来把挑檐改成混凝土的,混凝土挑檐引起措施费增加较多,但是根据合同措施费又是包干结算,结算时会引起争议。往往在措施费相对减少时施工单位不会提出异议,向上增加措施费施工单位往往会提出增加。个人建议,既然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结算,应该执行合同。

(4)项目规费计取。规费、税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

规费、税金国家及省现行规定如下:

(1)工程排污费:建筑、安装、装饰、园林工程在工程招标投标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3%计取,市政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0.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2)社会保险费:按建安工作量1.52%计取,由建设单位缴纳结算时只做计税基数不计入总造价,投标报价包含此费用。

(3)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总和的3.6%计取(计取基数为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在竣工结算时凭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4)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规费前工程造价的0.177%,在竣工结算时凭出具的缴费凭据结算。

(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6〕40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执行。

(6)税金:增值税按10%计取。

这里重点说一下社会保障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建设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后结算时此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若建设单位不缴纳则结算时应包含该费用,市财政这边一般不把社会保障费直接结算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缴纳。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建设局下发的文件需要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费用及使用、支付方式等,因此只有合同中有约定的才能计取该费用,原来有的工程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结算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没有给与计取,各方争议都比较大。

(5)变更确认流程。对于城建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签证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财政评审、资金处、审计处、工程建设处共同签字认可,否则变更部分不予调整。对于正常的科室建设项目参与方可能没有那么多,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即可。

(6)付款方式:对于除绿化项目可以按一下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按工程形象进度的70%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85%,待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后,拨至审计认定价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至审计认定价100%。(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对于绿化项目因为牵扯养护期及验收一般按照:合同签订后,按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的50%拨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且初验合格后,进入养护期,养护期满,全部苗木成活率达到100%、竣工验收合格(养护期期间死亡苗木必须及时按图纸规定的品种、规格更换)且经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款的80%,待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认定价款的97%,剩余3%款项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养护期过后,全部苗木成活率均达到10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对于一个合同既有绿化又有其他工程可以分别约定拨款方式。

对于一些设备采购等项目假如需要预付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预付不大于合同价30%的预付款,但是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前审核一个布展项目的招标文件,按正常来说布展项目一般没有预付款的,当时建设单位坚持要求付20%预付款,评审人员没有及时跟评审中心反馈这一情况,跟建设单位说,即使招标文件约定付预付款,评审中心也不会执行这一条款,最后招标文件也把这一条款加上了。这里我想说的是各位评审人员一定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加强依法评审的意识。上述情况,合同约定有预付款,这是甲方乙方签订的合同,评审中心也无法违背合同的意思表达,应该按合同执行。

近几年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的案例越来越来,通过实际案例我们看到,甲乙双方按照法律签订的合同,法院一般会按合同约定进行判决,因此我们一定在合同签订阶段严格审核合同,避免出现漏洞,让评审有合同依据,杜绝照惯例、常规评审的想法,减少结算时的纠纷,最后哪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只要合同约定清楚、准确,也不会有问题。

(二)如何规避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在建设项目招标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合同对项目范围内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价款调整方式进行重新约定等问题,给工程结算留下了隐患、造成结算无法定案。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财政部门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一般都是安排全过程跟踪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一定要增强责任心,在审核完成定稿招标文件后要留存备案,便于后期审核施工合同,并且未经财政评审认可的合同,暂时不予拨付进度款。

比如有一个项目的设计费,招标文件约定:采购内容为校区的整体规划设计及一期的土建、安装、装饰、园林景观、道路、管网配套等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全过程现场技术指导、后续服务工作、相关专业设计的技术数据提供及配合等。实际签合同时未经评审,合同约定中把室外官网、道路、绿化等服务范围去掉,更改了设计内容,这就是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相背离。

比如有一个市政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约定:最终结算时依据投标报价时的折算比例和该工程经财政评审最终确定的工程造价据实进行调整。签合同时中标单位又加上:如遇特殊变更情况,设计费另行协商。这样增加结算的风险,也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审核合同时应取消。

原来有个项目的监理合同,当时在招标时规定监理费用,不再因环境因素、工作内容增减、工期变化进行调整,签合同时修改为监理费根据工期可调整,这明显和招标文件向背离。

有一个广场亮化项目,建设单位把初稿的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送财政局审核,我当时初步审核了一下,施工合同没有参照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资金拨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做出清楚的约定,评审人员拿回去以1周后过来反馈审核结果,他只在合同上增加了一句话“参照招标文件执行”,这个评审人员对于工作就是应付,没有根据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细化合同条款,这样在结算时会有一些争议。

(三)对于项目后续工程是否招标

为了赶工期等原因,有些建设单位会将后续项目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发包给原施工单位,以此来规避招投标过程,没有体现项目的竞争性,并且对于后续项目的竣工结算也留下很多隐患。

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照最新规定,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必须招标。

在跟踪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后续增加项目等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遇到具体招标问题可以咨询建设局招标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同时对于工程中上述内容的采购情况要及时与评审中心进行汇报,一定要避免出现不按程序采购,价格确认已经既成事实的情况发生,这样对于后期结算会有很多隐患。

比如有一个项目,前期把主体楼按规定招标,后期增加水泵房等附属工程,建设单位感觉后期增加项目投资额相对较小,想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直接发包给原总包单位,且不说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标法,对于结算将来争议也比较大,比如计价方式怎么确定,措施费怎么计取。

(四)如何减少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价基本确定以后,通过调整内部子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目前比较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法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回收快的报高价,回收慢的报低价。
2、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报高价,而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报低价。
3、没有工程量的工作报高价;实施可能性大的暂定工作报高价,实施可能小的报低价。
4、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报高价,而工程内容描述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高报价。

对于施工单位报高子目单价来提高结算价,评审人员可以通过做好以下两点来减少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在做招标控制价时,评审人员可以根据经验预先评估,对于施工单位可能采取不平衡报价的子目可以采取单项限价的方式,限制其投标单价。

假如招投标结束后确实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应调增的价款。

调增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约定工程量量增加的幅度,对于增加超过约定幅度的部分,可以新编综合单价,减少由此引起的造价增加风险,若招标完成后,投标单位没有不平衡报价,约定幅度可以不用考虑,清单数量变化,可以直接采用投标单价。

比如有一个综合楼项目,原地质勘探土石比例为7:3,施工单位报价时石方开挖较高,当时评审单位在审核合同时考虑到石方开挖中标单价偏高问题,设置工程量浮动超5%新编综合单价,实际开挖时土石比例3:7,石方工程量增加很多,通过新编综合单价,合理降低增加石方开挖的单价,有效减少不平衡报价带来的结算风险。

四、结束语

以上是我关于合同管理方面的一些见解,希望对各位同志的工作有帮助,其实以上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引起大家对合同管理的重视,我们的评审人员在算量、定额应用方面都是专家,往往对于合同管理不是很重视,一般只在结算时才体会到合同的重要性。我在工作中,遇到很多次招标文件及合同对于一些条款约束不清,结算时与施工单位有争议,造成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情况。其实在遇到问题时,我最常问的就是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这些约定条款是我们评审解决问题的依据。

因此从招标文件和合同审核时,评审人员就要重视,一定要在前期把好关,后期执行时才有理有据,争议也会减少很多最近在审核一个施工合同时,一个中介机构的评审人员抱怨,一审合同就头疼,施工单位报送的合同,建设单位不审核直接送评审中心,里面问题太多,不如算工程量简单,这可能也是在座各位的普遍感受,我个人感觉前期痛苦比后期痛苦要好,对于建设项目我们一般安排全过程评审,假如在前期审核时把关不严,后期结算一般会有争议,前期有问题我们头疼审核一下可以解决,后期结算时有争议就不是头疼一下能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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