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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过多少亏,才知不能随便办抵押

 自在飞花也似梦 2020-03-26

导读:小额贷款抵押合同中不乏约定不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以车辆抵押合同为例,更是有扣押车辆钥匙,强装GPS等行为。此类合同极易发生纠纷。而民间借贷双方自己订立的抵押合同,极容易出现合同约定无效、抵押不生效的情况。

不夸张的说,普通人中十有八九对于抵押的理解是错误的。

小王年前借了60万给朋友,朋友将房子抵押给了自己。我们咋一听,这法律意识不错,还知道办理抵押,但仔细一问,原来小王口中的抵押指的是借条上注明房屋作为抵押,且房产证交由小王保管。这是我们常见的民间“抵押”。

但代为保管房产证的“抵押”法律认可么?

真相只能让小王大失所望。代为保管房产证并不能保障小王的债权。这哑巴亏是吃定了。

那么法律上的抵押究竟是何方神圣?首先,你得有个心理准备,抵押作为咱们的担保物权,极具专业性。即便是法律同行,也不见得能将抵押概念完全吃透,所以如遇抵押,还是乖乖请教专业律师指导。

那么作为我们普通人,对于抵押需要知道哪些常见概念?

第一,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是不是看晕了?再次证明,抵押是专业的法律概念。法律上抵押至少包含了二层意思。首先抵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你可以理解成,办理抵押是为了让你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咱们办理过房屋抵押贷款的朋友应该都知道,银行放贷款的前提是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为什么这么做?它防的是万一你没钱还了,他能起诉你,最终拍卖你的房屋,房屋拍卖所得将优先还银行欠款。优先偿还是债权人办理抵押的首要目的。

其次,这个过程中,房屋是你使用还是银行使用?当然是你。这就是不改变占有。即保障了债权,又不损害财务的实用价值,这是抵押深受债务人喜爱的原因。但同时抵押顺便阻碍了你转移财产有效路径。能让你用,但不让你卖。

抵押就是这么一个债权人债务人都爱的小可爱。

第二,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一切口头抵押都是耍流氓,这一点切记。

第三,抵押要登记。

对于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生效。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甲约定房屋抵押给乙,但未去登记的,甲到期未还钱,乙能否享有拍卖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不能!这是因为不动产的抵押自登记之日才生效。没有登记的都是耍流氓。

如果甲约定将车子抵押给乙,但未去登记,甲到期未还钱,乙能否享有拍卖车子的优先受偿权?能!但如果乙中途将车子转让给了丙呢?那就只能乙自认倒霉了。因为动车登记才能对抗。

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你无须分清这么多专业概念,请记住一点就好,如果你是债权人,那么设立抵押后,去相应部门办理正规抵押登记。


具体办理抵押的部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下面的财产不能抵押。

切记!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能办理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有人拿这些财产抵押,记住了,此类抵押无效!

第五,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我们部分抵押合同,尤其是一些不正规的贷款公司,会在合同中与债务人约定,如果贷款未能按时还款,财产所有权就归债权人所有了。这就是典型的流押条款。

记住,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很简单,一般的抵押物价值都大于债权,如果流押条款生效,债务人往往损失巨大。

第六,抵押权如何实现?

不能流押,那债权人如何保证自己的债权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抵押物如何流转?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点在抵押房屋买卖时体现的最为明确。二手房买卖时,是不是得先还银行贷款再转移所有权?背后的道理就是这个抵押权的效力。

吃过多少亏,才知不能随便办抵押

抵押作为专业的法律概念,有着自己特殊法律使命。本文只能极为简单的解释介绍。实践中,我们遇到的抵押,一类是正规银行的抵押合同,这部分合同多为银行的格式合同,一般来说没有问题。一类是小额贷款抵押合同,这部分合同中不乏约定不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且签署后又不给客户合同原件。以车辆抵押合同为例,更是有扣押车辆钥匙,强装GPS等行为。此类合同极易发生纠纷。一类是民间借贷自己订立的抵押,这部分合同,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合同多有无效部分,且抵押不生效的情况居多。

无论是哪一类抵押合同,一旦签署都将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再次提醒各位签署抵押合同时需慎之又慎。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请查看首页底部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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