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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担保、留置、保证,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0-03-10

关于抵押、担保、留置、保证,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一、抵押

1、口头约定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据此可知,订立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仅作口头上的约定。

2、存在继承纠纷的轿车,是否可以进行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进行抵押。据此可知,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不能将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另外,如果我们是债权人,在债务人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查明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的问题。

3、房屋被查封,该房屋能否作为抵押财产?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由此得知,已经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是禁止再进行抵押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被扣押的财产不能再用于抵押,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抵押人在进行抵押时,应该遵从这一规定,不能将自己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实际生活中,作为抵押权人,一定要注意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财产是不是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

4、房东将已出租的房屋依法抵押给银行,银行能否要求租客搬离房屋?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可知,房屋既被出租,又有抵押,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会受到抵押的影响,要视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定。如果租赁合同先于抵押合同成立,此时,租赁关系就不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抵押合同先于租赁合同成立,此时,若抵押没有办理登记,则租赁关系仍然不受影响。若抵押办理了登记,那么抵押权就会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很可能就会受到抵押合同的影响。

关于抵押、担保、留置、保证,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二、质押

1、口头约定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质押合同,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押,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知,法律强制要求质押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因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形式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约定,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上述条款的内容,只有这样的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

2、自己购买的公司债券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物进行出质吗?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券、存款单是可以出质的。由此可知,像债券、存款单这些票据,只要当事人对其具有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出质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物品才可以作为质押物,在债券、存款单上也可以设立质权,以充分发挥它们的经济价值

3、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直接用质押的货车进行抵债?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由此可知,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得约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倘若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将质押物进行拍卖,就质押物进行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抵押、担保、留置、保证,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三、留置

1、运输合同约定不能将货物进行留置,如果一方不支付运费,运输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可知,市场交易中,法律一般都会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留置权的适用也是如此。一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那么即便出现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也不能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2、客户不支付修车费,修车铺可以将价值高于修理费的车辆留置吗?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据此可知,如果留置的财产可以分割,那么留置的财产的价值要相当于债权的金额。反之,则可以将价值远远高于修理费的小轿车留置。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在行使留置权时需要注意,留置的财产相当于债权金额即可。

3、债务人另外提供担保,电脑维修公司还有权继续留置已经修理的电脑吗?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某公司可以与电脑维修店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使留置权归于消灭。但是,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必须要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

关于抵押、担保、留置、保证,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四、保证

1、债务人未经过担保人没有书面同意,擅自将债务转让给其他人时,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得知,债务人在转让债务时,不但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也必须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担保人不同意或者不知情,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了。

2、在债务人既抵押了房产,又提供了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通常我们将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有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对债权实现顺序未约定的情况下,债权的实现顺序要根据物的担保的提供者而定。如果是由债权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那么在债权实现中其应处于在先的顺位;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那么此时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物保,也可以要求人保。

3、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保证人是否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也消灭。据此可知,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其会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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