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民间借贷中,为了保障债务履行,通常债权人会提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等物权的抵押担保。 但很多时候,对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却得不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本文针对抵押权常见的两个争议纠纷点,展开分析解读—— 1、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效吗?——不一定 2、对方借钱时抵押了房产,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吗?——不一定 1、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效吗?——不一定需要注意,物权的担保要发生法律效力,除了有约定,还需要符合程序。 简言之,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后,此时你们双方对于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达成一致意见,该抵押条款和借条均有效,但是此时抵押权并未设立生效。 正确的做法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再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仅有合同约定,没有后续的登记程序,那么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实际生活中,尤其是朋友之间的借钱行为,借款方提出房屋抵押,在借款合同中写明抵押条款甚至将房本也交给出借方,出借方则通常碍于情面,或者并不了解抵押程序,以为这样就有了保障,但是实际上此时抵押权并没有正式设立,日后也就无法主张权利。 2、对方借钱时抵押了房产,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吗?——不一定按照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出现纠纷时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也不一定。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也规定,抵押权属于从权利,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不与债权发生分离:
也就是说,上述案件中,小姜作为债权人,却不是本案抵押权人(实际抵押权人是小姜弟弟),这样一来,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和抵押权发生了分离,因此法院对于小姜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判令不予支持。 上述是关于“抵押权”,实际中常见的两个争议点,需要引起债权人的注意。 此外,在这里也建议大家,抵押程序比较复杂,一旦程序出现瑕疵,那么对于日后主张权利也会受到不利影响。所以对于数额不多的借款,没有必要办理抵押,找他人做担保更加合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