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一)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主动要求达成调解协议,或在调解过程中轻易放弃自身权利的; (二)当事人双方对于事实无争议,且无其他书面证据材料佐证的; (三)当事人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他法院有其他诉讼或执行案件,案件诉讼标的相关联的; (四)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合常理,且与诉讼中其他事实与证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伪造变造、涂改等痕迹,并与案件事实或其他证据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多次涉及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 (七)案件涉及离婚、继承、析产、不动产买卖、拆迁的; (八)借款人缺席诉讼,贷款人仅能提供借条的,且对于借贷事实叙述不清或前后矛盾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十)其他异常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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