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愿为诉讼神器,伴君征战四方!

 芬芳家园阿芳 2020-03-27

昨天晚上一夜辗转,前一篇文章(高效整理案情的方法3.0版)最后那副图未能体现九步法的全貌。半夜偶有所得,急欲起身写作,后来还是迷迷糊糊睡着了。凌晨再度醒来,一口气修改完成。这幅图也是要件诉讼九步法高度凝练的一幅图。

五年匠心独运,一图运筹帷幄
愿为诉讼神器,伴君征战四方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要件事实攻防表

按照逻辑序列主义,纵向是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实体法适用逻辑。与纵轴横向对应的就是法律要件负担方,因为主张该效果者,要想达成目的,就需要负担相应的风险。

1、诉讼请求和认诺

原告起诉,首先来看被告对此诉讼请求的态度,如果被告承认该诉讼请求,那么就构成认诺,根据处分主义,诉讼请求的承认直接导致被告败诉,此案没有必要进入审理。

2、主张的实质性和完整性

如果被告不承认诉讼请求,就将案件引入到了审理阶段。原告就需要对其要件事实进行主张。

主张是针对自己负担的法律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的陈述。如果有四个构成要件,完整的主张应该是踩点陈述,陈述中的具体事实必须能够让法官发现要件1、要件2、要件3、要件4的身影。法庭辩论终结,如果仍然缺少必要的要件事实主张,那么只能判决原告败诉。比如,过错责任中,原告对被告具有过错的事实说都没有说。

另一种情形是实质性缺失导致的不完整,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你说对方司机有过错,陈述的事实却是疫情期间他没有戴口罩,此过错非彼过错,不具有实质性。

3、自认、否认

原告主张后就需要观察被告的态度,自认就是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陈述予以承认。被告自认的事实无需原告举证证明。比如,对于原告要件1、要件2的事实予以承认,原告不需要举证证明。

否认是针对对方要件事实的否定性陈述。单纯的否认即引出对方举证的必要。被告对要件3、要件4的事实进行否认,原告就需要举证证明。

 4、要件事实的真实性:本证、反证

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一方的要件事实,就是本证,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被告反对该要件事实的证据是反证,只需要把原告的证明降低到高度可能性以下、真伪不明即可。

法律要件划分是区分本证、反正的根本。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适用上来讲,无本证、不反证。当本证还没有达到高度可能的时候,考察反证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本证因为自身不满足标准而不具备攻击性。但实务中,不少律师因此而吃了哑巴亏,原告还没有提交本证或本证不充分,就要求被告提交反证,被告提交反证后,又说,你看,你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能驳倒对方,只能判你败诉了。事实上,只有判决确定的事实和公证的事实才需要推翻。一般的证明只需要反驳就可以了。

5、证明责任判决

当法庭辩论终结,原告请求的要件事实存在这三种状态:

一是确定该请求要件事实真实,支持该请求。可能还要转入抗辩的考察。

二是确定请求要件事实不真实,否定该请求。不用考察抗辩。

三是请求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这时候就需要证明责任判决。因为原告对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真伪不明时,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也不需要转入抗辩的审查。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适用上来讲,无请求、不抗辩。抗辩是针对已经满足的请求的,对被告来讲,直接转入抗辩的审查是不利的,因为他已经丧失了一道很重要的防线。

6、要件事实的符合性:本论、反论

谁的要件没有得到证成,谁就可能承担法律不适用的不利后果。

在法律适用中,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连接并不是自动实现的,需要适用法律的一方进行论证。论证在以下两种情形尤其重要。一是当事实和法律之间存在落差的时候,就需要通过解释予以弥补。二是涉及到评价性的构成要件时。对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必要费用”、“公序良俗”等评价性概念,律师要做的就不仅仅是证明基础事实,更主要的还要充分地论证得出这种评价的正当性。

在法律意见辩论中,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不像事实主张那样约束法官,但是能够影响法官。而且这也是律师唯一能运用的方法,说理,说理,说理。

本论是指法律要件负担方对自己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的论证,反论则是对方的反驳理由。

在法官做出法律决定的时候,他只有是和否两个选项,没有真伪不明,没有中间选项,要么支持原告,要么支持被告。也就是说,在决定一个事实是否可以归入一个构成要件时,他是在比较两个选项。如果归入的理由比不归入的理由更好,在只考虑论证和说理,而不是其他裁判动机的情况下,应该做出归入的判断。也就是说,本证要达到80%左右的盖然性。本论则是优于反论即可。

7、转入抗辩

如果请求权基础要件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都得到满足,那么就转入抗辩的考察。

抗辩的审查步骤和前述的步骤一致,只不过这次是被告变成了法律要件的负担方。

二、法律要件负担说

(一)含义

法律要件所划分的败诉风险不仅仅是证明责任,还有主张责任,论证责任,虽然发生作用的机制有区别,只有要件事实的真实性适用辩论主义,要件的要件事实的完整性、符合性适用法官知法,但它们对于当事人的败诉风险而言,所承受的客观范围都是一致的:无论是该要件事实主张没有实质性,而必要的要件事实又没有主张;还是主张的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再或者是证明的要件事实的符合性没有得到证成,只要是这一要件没有实现从而法律规范不能适用、其诉讼请求便得不到支持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是为法律要件负担说。

(二)化压力为动力

客观的负担会给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施加压力,在诉讼行为中致力于满足相关责任。法律要件分类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是诉讼的指挥棒,指挥着诉讼的分析与进展。实体法提供的法律的构成要件就像是提纲挈领的框架,使律师整理的法律事实组织进结构化的、需要加以主张、证明和论证的命题中去。法律要件分类犹如一把利剑悬在某方当事人头上,促使其提出主张,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提出论据论证其主张。法律要件分类划分了立场,提供了源动力,为诉讼提供了分析和预测工具。当事人和律师只有对法律要件进行清晰定性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组织诉讼的攻击和防御。

以原告为视角:

在起诉答辩阶段:原告主张权利,当然要主张自己的事实已经达到法律的构成要件,从而要求权利成立的法律效果。对于请求权产生事由积极主张,不能遗漏必要的主张。对于请求权消灭、变更、阻止的事由,律师应该避免自作主张造成自认的效果。

在法庭调查阶段: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对方否定的,就需要举出证据对其进行证明。当主张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论据论证事实和请求权构成要件之间的连接。当这种连接无法证立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三个面向”工作理念

基于前述的区别,我们提出了当事人和律师工作的“三个面向”工作理念,即面向风险的角色意识,面向结果的过程控制,面向评价的行为实施。

面向风险的角色意识。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工作。需要认真分析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准确研判诉讼中应该承受风险,躬身入局,充分运用角色思维和角色策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追求当事人的利益。显然,这种角色意识是律师职业存在的价值所在,一份证据是否可采,一个事实是否必要,一个法律观点是否提出,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有不同的行为。站定立场的角色思维,就是在明确该角色可能承担的风险基础上,通过证据、事实、法律最大化地消除风险,与此同时也就是扩大胜诉可能。

面向结果的过程控制。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进行了分工,当事人负责提供诉讼资料。法官审判需要什么资料,律师就提供相应的资料。律师和当事人无法控制结果,但可以通过精细的诉讼行为,配合法官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进程。

面向评价的行为实施。除了策略行为,有效的诉讼行为,总是指向法官所能给予的积极评价。无效的行为,会占用宝贵的诉讼资源,造成程序的拖延和浪费。面向评价的行为,总是面向要件的行为,总是指向满足一定的责任。

三、排查诉讼争点

若戴皇冠,必承其重。若要请求,必有负担。风险,就是导致相关标准无法满足的问题点,这些问题点进而导致负担无法卸除,面临败诉风险。我们总结说,原告胜诉的秘诀就是:排除请求的风险,找出抗辩的风险。

有时候,也许对手没有提出有效的争点,但是这不代表法官不会对此进行审查。法官总是依靠客观的标准进行审查判断,如果法官认为真实性没有证明,符合性没有证成,一样会判决法律要件负担方承担败诉风险。

 (一)排除请求的风险

在原告的请求权基础部分,我们可以划分为要件1、要件2、要件3等等。我们用请求的汉语首字母Q代指请求,用第一位的数字指哪个要件,如,Q1指请求要件1,用Q2指请求要件2。用第二位数字指具体哪个性质的争点,按照逻辑和诉讼进展来说,主张完整性是首要的,用1来表示。主张真实性紧随其后,用2来表示。符合性最后出现,用3来表示。

Q11就是指要件1的完整性存在风险,事实主张不完整。

Q12就是指要件1的真实性存在风险,证明标准未达到。

Q23就是指要件2的符合性存在风险,论证理由不充分。

排除请求的风险就是指针对这些问题点,有针对性地补充事实主张,补充证据,补充法律理由,反驳对方的反证,反驳对方的反论,实现请求权基础满足的效果。

(二)找出抗辩的风险

假如请求得到满足,转入抗辩阶段的话,法律要件负担就转为被告承受,原告要想抗辩达不到效果,以便请求最终得到支持的话,就需要指出抗辩存在的风险。

K12就是指针对抗辩要件1的真实性找出风险,提供反证反驳其真实性。

K23就是指针对抗辩要件2的符合性找出风险,提供反论理由反驳其符合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