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强奸犯假释后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如何评价此案?

 小天使_ag 2020-03-28

【案例】王某(男,23岁)为某网上相亲软件后台数据管理人员,其通过查询网络后台发现有一女子朱某(女,21岁)和他的初恋非常像。于是王某通过后台数据提取了朱某的联系方式,其实这种联系方式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往网站上充钱才可以看到的。王某开始非常耐心地与朱某谈恋爱,没想到朱某一直无动于衷,表示两人只是普通朋友,没有感觉。但是王某不死心,某天其将朱某灌醉后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他非常后悔,自己到公安自首。但是经过法院审判,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在监狱表现优异,坐牢1年3个月后,假释出来。然而,在假释期间,因为当时判刑时朱某并没有对自己出具谅解书,于是怀恨在心,其买了面具再次对朱某进行了强奸,后被公安抓获。

打开WiFi万能钥匙,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7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81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犯强奸罪,应当处3年-10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因为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判处3年以下的2年属于减轻处罚了。因此王某强奸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王某判处有期徒刑是2年,已经执行1年3个月,执行刑期超过一半,而王某在监狱内表现很好,因此进行假释也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86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因为假释制度的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制度,因此假释的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并没有执行完毕,所以王某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其不是累犯。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首先要撤销假释。而后数罪并罚,我们假如第二次王某的强奸罪被量刑为:4年有期徒刑。看如何数罪并罚?

罪一:强奸罪,2年有期徒刑;罪二:强奸罪,4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应当判处2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王某追求朱某不得,灌醉朱某后强行与朱某发生性行为,这是构成强奸罪的。青年男女情窦初开,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做事,也许你喜欢别人,但是你如果是单相思呢?此外,在王某判刑假释之后,本来这是自己在监狱内好好改造换来的来之不易的成果,却仍然记恨朱某,怪朱某不原谅自己,再次实施犯罪。数罪并罚之后,可能面临的刑期更重。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谈恋爱可以,但是千万不要冲动,一旦冲动就可能犯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