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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题目引发的保险赔偿金和继承权的思考

 奇人大可 2020-03-28

今天在长坤老师的语音群里面,有一位同行出了一个题目,据说说是在其他的群都产生了比较大的争议,题目见下图:

乍一看这个图的时候,思维会惯性的引导为继承人只有一个,但是脑袋里闪现出长坤老师上课给我们讲过的一些内容,之后迅速的搜集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款:

确定应该有三个最终继承人,依据如下:

首先,要确定这份保险赔偿金是属于谁的遗产?

由于,吴先生,吴太太和小吴是在同一个事件当中,同时去世的,那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这个条款,应该认定受益人小吴死亡在先,而且这份保单只有小吴一个受益人,并没有其它受益人,那么这个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 也就是吴太太的遗产。

第二,确定了属于吴太太的遗产,那么这份遗产又该由谁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吴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三个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这一条,由于吴先生吴太太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所以吴先生不继承吴太太的遗产;那么只剩下吴太太的母亲和小吴两个人。

那么小吴能继承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根据这条,推定吴太太先于小吴死亡,所以小吴是吴太太的继承人;(备注:这里适用了继承法,而不再是保险法了)

综上,吴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吴太太的母亲和小吴了;两人各占50%的份额

第三,确定了继承人,但小吴已经去世了,小吴的份额又该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所以小吴继承的50%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该归于妻子;也就是25%;另外25%由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儿子应该有12.5%,妻子也有12.5%,妻子继承的部分加起来是37.5%

因此,最终的继承人是吴太太的母亲50%;小吴的太太37.5%和小吴的儿子12.5%;答案是A,B,C

要点思考:这个题目的难点在于:首先要用保险法来确定赔偿金是属于谁的遗产;然后再用继承法来确定由哪些人来继承;所以,先用保险法推定小吴死于母亲前面,后面在继承的时候又适用于继承法,确定小吴死于母亲的后面。

长坤老师点评

这个题目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题目,而且有陷阱,但青梅老师依然非常清晰的分析出了这个问题,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我认为她能如此清晰的分析问题,主要是因为做到了以下几点:

第一、 专业相对比较熟悉,知道从哪里下手;

第二、 考虑问题都以法律依据为基础,不想当然做判断,因此很少犯错误;

第三、 没有笼统的做判断,而是一层一层抽丝剥茧,因此逻辑清晰,答案正确。

相关法律原理的解析

关于题目和答案解析,我认为青梅老师已经写的很清楚了,我就不再啰嗦了。我这里给大家讲一讲这些法律条款后面的逻辑。我们学习法律,绝不是简单看条款就可以,而是要理解法律规定后面的逻辑所在,才能学得快,学的牢,用得好。

我经常讲一句话,写得好的法律条文是值得我们去欣赏的,因为后面会有美美的逻辑和脉脉的温情。我们不妨来欣赏一下这个题目里面提到的这些法律条款。为了增加可读性,让大家加深印象,我这里有时会用一点点戏说的成分,专家朋友们稍微原谅一下哈。

我们先看决定保险赔偿金的定性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后一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为什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要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呢?这里面包含着法律觉得谁的利益更值得保护的思考。

如果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就意味着保险理赔金不会给到死亡受益人,而会给到该保单的其他受益人,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则会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到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呢?那么受益人就会取得理赔金,然后变成受益人的遗产,给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倾向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保单拥有实体利益的人,而受益人在保单中的利益是一种可期待利益,而且是因被保险人而获得。二人相比之下,当然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更加值得保护。因此法律就规定,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来如果能再举一个案例讲解一下大家可能会更好理解一点,但文章篇幅所限,暂时就不举案例了。

我们再看第二步用到的法律,就是受益人死亡在先了,决定保险理赔金如何处理的条款。因为本案例中,保单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还是需要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但要用其中的第二款“(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为什么会规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呢?原来,人寿保险的很多制度是参考财产保险而来的,在财产保险中,支付保费和获得保险理赔金的人都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财产。但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所以理赔金他是无法享用的,这时候他就不得不提前约定我死亡后,我的取得理赔金的权利让渡给谁,这就是指定受益人的动作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来保险金就应该是被保险人(Insured)的,所以当受益人没有了的时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是合适的。(注:这里如果要从学术严谨的角度上分析,还不能这么简单的表述,但本文是应用类文章,所以就这么简单处理了)

解决了属于谁的遗产以后,就要用到《继承法》第十条来解决法定继承的问题了,法定继承为什么要规定继承顺位,每一个顺位为什么又要规定这些人呢?

一个人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被继承人的意愿,第二方面是被继承人的责任。从意愿的角度上来讲,一般来说,关系越近的人被继承人希望遗产留给他的意愿越强烈,所以,父母、配偶和子女是关系最近的人,所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比较合适的,其他人就要靠后了。从被继承人的责任来讲,父母是他有赡养义务的,配偶是其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是其有抚养义务的,因此这些人当然就要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其他人,一般只有这些人都没有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为形成抚养、赡养、扶养的关系,因此他们就作为第二、第三顺位来处理。

当然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有两个方面没有考虑周全考虑不周的第一个方面是继承是肩负有传承家族财富的责任的,但我国立法初期,人民基本没有私人财产,所以就没有过多考虑传承的属性,而把父母放在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位置上,就会导致反向传承,财产外流的尴尬。所以我国的法定继承顺位是非常特殊的,譬如在台湾民法典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直系血亲亲属,父母在第二顺位。

第二个考虑不周的就是没有把孙子女、外孙子女、重孙子女等最亲近的人写入法定继承人中,而仅给了他们代位继承的权利,这就会导致隔代传承的困境。同样,台湾民法典考虑就周全一点,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叫直系血亲亲属,把所有的直系后代都包含了。

接下来的问题就要解决同时死亡的几个人相互继承的问题了,这就用到了《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这个法律条款中又是蕴涵着美丽的逻辑和脉脉的温情的。

首先为什么要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因为没有继承人的人继承了遗产,他自己又死了,遗产继承就没意义了。

其次,为什么推定长辈死亡在先?因为财产的传承只有流向晚辈才是符合通常逻辑和人类发展规律的,并且,晚辈的继承人往往都是长辈最希望照顾的人,也符合长辈的意愿。

第三,为何同辈份的人,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呢?因为同辈份的人,各自有自己的最亲近的人,但双方最亲近的人又都有差别,所以就各自的遗产照顾各自的最亲近的人可能是最符合他们的意愿的。

记住了这个逻辑,这个近乎拗口的规定就非常好记忆了,很难忘掉。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本题中,在保险理赔时,推定了儿子小吴先于母亲死亡,而遗产继承时,却又推定母亲吴太太先于儿子死亡。岂不是自相矛盾?其实这一点都不矛盾,因为事实到底谁先死亡现在已经无从知晓,我们现在只是在解决他们身故后的财产的分配问题,我们是希望通过一种制度,最大程度上的去保护身故者的意愿和权利,因此我们不是在寻求事实真相,而是在通过推理解决问题,怎么推理更加能保护身故者的意愿和权利,我们就怎么推理。在确定保险理赔金的归属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更加合理,所以我们就这样推定,推定完了,问题就结束了。到法定继承的阶段,推定长辈死亡在先更加合理,我们就推定长辈死亡在先,如此才能实现最大可能性大合理,至于是否矛盾没有关系了。用董庶法官的话说就叫“各管一段”。

到这里已经写了很长了,大家也读累了,其他法律条款留着以后再讲了。大家想学习更多的知识,也可以关注我们“杰纳学院”的公众号,历史文章里面有很多这样的文字,大家可以持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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