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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煤公司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键要点梳理

 时间变成水 2020-03-28

《关于宁煤公司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键要点梳理

一、气化装置备煤干燥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工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二、环保示范项目:“宁煤炉”配套备煤干燥废气“超低排放”。

三、低温甲醇洗废气:采用“水洗+吸附”工艺,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

四、甲醇合成装置粗甲醇储罐排气、MTO装置再生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五、硫回收装置:采用“加氢还原+选择氧化+尾气焚烧+碱洗”工艺,尾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六、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装置、聚丙烯装置、聚乙烯装置废气:采用除尘和RTO炉焚烧处理,尾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后排放。此处没有明确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七、供热站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双室六电场静电除尘+超声波雾化除尘+氨法脱硫”工艺处理,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此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为烟尘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烟尘控制浓度比超低排放标准更低。

八、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闭措施,恶臭气体采用“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

九、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正常工况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44.96吨/年、478.81吨/年、552.04吨/年、130.08吨/年。

十、提出了二氧化碳控制要求:探索实施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或综合利用措施,尽量减少项目二氧化碳排放。

十一、废水排放及暂存要求:建设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系统,确保非正常工况下污水不进入外环境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事故水池。收集的事故水送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何事故下事故废水不进入黄河

十二、应急预案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危险物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

十三、废气运行管理要求: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尾气和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硫化氢排放和氨逃逸此处强调了低洗尾气和氨法脱硫尾气硫化氢和氨的排放管理。

十四、废水运行管理要求: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进一步优化暂存池方案设计,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和全厂停车联锁装置,不得高水位运行。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十五、固废管理要求:可回收的废催化剂等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工艺装置废碱液送你公司现有项目综合利用结晶杂盐等送园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安全处置,依托的填埋场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送园区渣场填埋处置。项目依托的园区渣场和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十六、环境监测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七、环境管理团队要求: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

十八、排污许可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九、污染物削减要求:司烯烃一分公司现有动力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磨煤循环风除尘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场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改造、低温甲醇洗装置尾气治理改造措施,你公司甲醇分公司现有动力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磨煤循环风除尘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场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改造、低温甲醇洗和甲醇合成装置尾气治理改造措施,以及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灵州电厂关停等在内的各项目削减替代工程,确保配套本项目削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分别不少于386吨/年、968吨/年、260吨/年、1104吨/年。被替代企业改造措施要求应载入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二十、其他要求: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立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在内的园区环境监测体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措施、依托环保工程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以下是批复全文:

关于神华宁煤-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合资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宁煤公司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20〕37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神华宁煤-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合资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宁煤公司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宁煤〔2019〕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当地煤炭资源为原料,采用粉煤加压气化、净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等工艺生产70万吨/年聚烯烃产品。

  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粉煤加压气化、变换、低温甲醇洗、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聚乙烯、聚丙烯、空分等装置。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罐区、煤仓、循环水系统、火炬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系统、蒸发结晶装置、废气处理装置、油气回收装置等。主要产品包括35万吨/年聚乙烯和42万吨/年聚丙烯,副产品主要有硫磺等。

  项目建设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总体要求。项目位于黄河中上游宁蒙边界,所在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属缺水地区,煤炭资源开发、转化强度大,大气环境跨界污染防治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节水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煤仓、转运站、灰渣库等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气化装置备煤干燥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原则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宁煤炉”配套备煤干燥废气“超低排放”作为该项目环保示范任务

  低温甲醇洗废气采用“水洗+吸附”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甲醇合成装置粗甲醇储罐排气、MTO装置再生废气分别经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加氢还原+选择氧化+尾气焚烧+碱洗”工艺,尾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装置、聚丙烯装置、聚乙烯装置废气采用除尘和RTO炉焚烧处理,尾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后排放。

  供热站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双室六电场静电除尘+超声波雾化除尘+氨法脱硫”工艺处理,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甲醇采用内浮顶罐贮存,罐区和装卸系统设置油气回收设施。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闭措施,恶臭气体采用“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认真落实储煤仓等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正常工况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44.96吨/年、478.81吨/年、552.04吨/年、130.08吨/年。

 探索实施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或综合利用措施,尽量减少项目二氧化碳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用水方案,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分质回用。建设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系统,确保非正常工况下污水不进入外环境

  项目气化废水、变换低温凝液、低温甲醇洗装置甲醇水分离塔排水、甲醇制烯烃装置汽提废水和聚烯烃装置切粒废水、生活污水等送污水处理站综合生化处理装置处理,综合生化处理装置采用“均质调节罐+A/O+二沉池+高效沉淀池+V型滤池+臭氧接触反应+BAF”工艺,出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水、除盐水及凝液精制站浓水、动力站锅炉排水、生活水处理系统含盐废水等送污水处理站含盐废水处理装置,经“均质调节+高密度澄清池+V型滤池+多级树脂床+超滤+反渗透+连续活性炭吸附/再生”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回用;浓水经“纳滤+六效降膜蒸发装置+MVR蒸发结晶装置+真空转鼓装置”工艺分步结晶出满足相关产品标准的氯化钠和硫酸钠作为副产品外售。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和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事故水收集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废水和事故水。优化事故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事故水池。收集的事故水送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何事故下事故废水不进入黄河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危险物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进一步强化污水、事故水收集池(渠)防渗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及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项目用煤质量稳定,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营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生产装置开停车、检修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尾气和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硫化氢排放和氨逃逸

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进一步优化暂存池方案设计,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和全厂停车联锁装置,不得高水位运行。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可回收的废催化剂等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和工艺装置废碱液送你公司现有项目综合利用结晶杂盐等送园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安全处置,依托的填埋场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送园区渣场填埋处置。

       项目依托的园区渣场和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八)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强化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沟通,进一步深化落实《宁蒙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备忘录》相关工作内容,完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二)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削减方案的函》(宁政办函〔2019〕44号)、《关于同意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削减方案的函》(宁东管函〔2020〕16号)和《关于核定神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合资70万吨/年煤制烯烃新材料示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宁环函〔2019〕657号)要求,按期完成包括你公司烯烃一分公司现有动力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磨煤循环风除尘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场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改造、低温甲醇洗装置尾气治理改造措施,你公司甲醇分公司现有动力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磨煤循环风除尘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场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改造、低温甲醇洗和甲醇合成装置尾气治理改造措施,以及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灵州电厂关停等在内的各项目削减替代工程,确保配套本项目削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分别不少于386吨/年、968吨/年、260吨/年、1104吨/年被替代企业改造措施要求应载入排污许可证。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三)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加快推进包括园区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在内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确保该项目依托的环境保护设施满足要求。

  加强园区事故水防控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非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得排入园区事故水池,严禁将园区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或废水暂存池使用。园区事故水池设置回流泵,及时将污水回流至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得通过事故水池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四)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立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在内的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地下水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措施、依托环保工程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六、我部委托西北督察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督察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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