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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赠与的若干税收政策规定

 辰元财税 2020-03-28


房屋赠与,指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房屋赠与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等。

01


个人所得税


1、基本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免税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增值税


1、基本规定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

因此,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适用9%的税率。

2、免税规定

个人无偿赠与自建自用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03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适用四级超额累计税率。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因此,赠与房屋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04


契税


1、征税规定

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免税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05


印花税


1、征税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所列举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可见,个人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赠与、受赠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1、免税规定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所以,个人无偿赠与的住房,赠与双方同样免征印花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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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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