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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速看!这些你必须了解

 昵称33037206 2020-03-30

小伙伴们注意了!

今天要讲点啥?

二手房登记、交易

及相关涉税事项

“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申请材料来咯!

赶紧来看看~

申请材料说明
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二)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对变更事项的具结承诺。


代理关系材料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3.受托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公证、认证与转递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公证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外文文本应附汉字译本。


其他


(一)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是以委托人名义接受询问。
(四)需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应提交不动产附图,登记机构存有图纸的除外。
(五)不动产转让涉及证书上记载的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书面材料;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发生转移时,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受让人知晓的书面材料。
(六)已办理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受让人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调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八)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管业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九)申请表格及授权委托书、遗失声明等申请文书可现场领取,也可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下载(http://ghzrzyj.cq.gov.cn)。


申请事项材料清单
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申办转移登记及税收、交易事项。

➢申请主体:买卖双方。

➢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事项打印并经申请人现场签章确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由受理人员根据买卖双方申报信息打印简版合同由申请人现场签章确认)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存量住房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个人转让存量住房需填报)

(六)特殊情形需提供原件资料:

1.转让方取得房屋时的凭据(购房发票、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相关司法文书、装修票据、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等,涉及成本扣除或差额纳税的申请人需提供)。

2.税收减免资料。(见附件2、附件3,涉及税收减免的申请人需提供)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除以下特殊情况例外: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告(公示)的;2.要件不齐的;3.申请人对办理事项存在争议等。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买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详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及(渝价〔2016〕242号)文件。

➢税收标准: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赠与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赠与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赠与双方。

➢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赠与文书。(原件)

(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存量住房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个人转让存量住房需填报)

(六)无偿赠与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除以下特殊情况例外: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告(公示)的;2.要件不齐的;3.申请人对办理事项存在争议等。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买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详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及(渝价〔2016〕242号)文件。

➢税收标准: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房屋继承(持有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继承不动产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能够证明继承权的材料。(原件)

包括:

1.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放弃继承权的,应当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4.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具结保证书和询问笔录。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除以下特殊情况例外: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告(公示)的;2.要件不齐的;3.申请人对办理事项存在争议等。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买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详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及(渝价〔2016〕242号)文件。



离婚析产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离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离婚双方。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及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

(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五)离婚证。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除以下特殊情况例外: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告(公示)的;2.要件不齐的;3.申请人对办理事项存在争议等。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买方)­­­—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详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及(渝价〔2016〕242号)文件。



附件:(点击图片放大查看更清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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