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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莆田: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税收征缴“一窗受理”需要这些清单

 FWLK 2019-01-04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税收征缴

“一窗受理”收件清单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局,各国土资源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各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4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综合窗口服务能力,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收件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参照执行。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收件清单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收件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独立式楼房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记载有土地使用权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的,提交赠与双方关系证明(税务部门收取,据以判断并适用相关减免税政策)与赠与合同;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集资建房合同或以房抵债合同;

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提交材料详见备注5;

6.已购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转移的,提交上市核准手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和出让合同书;

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9.属于夫妻加名、减名情形的,提交结婚证;

10.属于离婚析产情形的,提交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11.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函,并注明知晓权证转移后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13.涉税凭证(由税务部门出具);

14.原购房发票(税务部门收取,据以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按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5.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税务部门收取,属个人转让的住房为“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个人购买的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提交,结果证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申请查询提交材料详见备注6。

备注:

1、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材料。需要留存复印件的,由窗口办事人员复印。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陆通行证;(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

4、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5、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属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的,应提交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及户口本、结婚证等体现家庭成员的材料。

7、符合莆田市公布的“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申请人可以不必再提交相应纸质材料,由各区(管委会)不动产登记局(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从电子证照库提取。该服务事项已列为'最多跑一趟’,办理结果申请人可申请邮寄送达。

来源: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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