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u不动产权利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 u申请登记的类型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不属于本登记机构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填写《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单双方申请的适用性 1.不动产首次登记;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 码发生变更的; ②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 ④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异议登记; 7.更正登记; 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2.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份额与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3. 符合部分共有人申请的条件: ① 处分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占不动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薄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③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 3.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4.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5.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6.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 7.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8.本范围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1.转移登记; 2.抵押登记。 查验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识别器查验)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港、澳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陆通行证; 3.台湾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和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一致); 7.港、澳、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和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一致);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和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一致); 9.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查验申请材料形式 1. 依申请登记的; 2. 依嘱托登记的; 3. 依职权登记的;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否明确,本登记事项是否在其委托范围内; 2.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承诺书) 4.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2.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 不动产工作人员现场见证 ① 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③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④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⑤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⑥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 ⑦ 申请人现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⑧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⑨ 留存照片存档(必要时留存录像!)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具体参考办事指南) 1.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 2.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3.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②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4.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②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③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6. 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 称。 ②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7.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8.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应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标注页码。 9.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应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10.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1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申请材料确认 1. 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上述法定形式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4.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二份,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 u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 u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u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u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现场询问并填写《询问记录》,须拍照见证过程留存)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1.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2.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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