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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来了!房产继承不再要求强制公证!

 昵称7730519 2016-07-12



7月5日起房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

7月5日,司法部发布通知,原《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被废止,这份1991年出台的通知实施至今长达25年之久,备受国民关注、议论、褒贬的通知终于结束了历史使命。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发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而建立了在房屋继承登记所需资料中非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办的模式。随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一、证明法律行为的(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13年8月,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规定“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采取了分档收费的办法,也确实比99年的收费办法有所下降,但是随着新一轮房价的暴涨,收费实际并未降低。
 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第11条已经将过去《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继承权”改为了“继承”,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但我国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规定民众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公证的。至此,司法部、建设部的上述联合通知就已经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而应该及时予以废止。但是,该规定依然为登记实务中的做法,直到2014年8月登载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公报案例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中,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公证不是必须的认定才引发关注。

2016年5月30日颁布的国土资规〔2016〕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之1.8.6对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不提交经过公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时如何操作,明确做出了以下所需材料和程序的细致的操作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8.6.2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8.6.3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3.5.1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8.6.4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1.8.6.5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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