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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昌业:在白糖绕关走私案件中,如何合理计核保障性措施关税?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0-03-30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白糖绕关走私案件,海关部门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中以郑商白糖期货交割价减让20%作为计税价格,并以此计核了保障性措施关税。司法机关审查后,认可了该《核定证明书》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这是这不合理的。

一、对白糖计核保障性措施关税的法律依据何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下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关税配额外进口食糖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方式,实施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障措施关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障措施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措施关税税率。

二、计核保障性措施关税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完税价格的确定。

1.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正常进口的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合理、完整的CIF价格可以作为完税价格的认定。

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该条文中,前三项与后三项在确定计税价格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三项的价格基础是国际市场货物价格,而后三项的价格确定基础是国内市场价格。

2.合理的完税价格

对于能够确定CIF价格的,比如通过低报、瞒报或伪报等方式实施走私的案件中,通过查获真实交易合同、发票、会计账册、资金流水等,以此确定完税价格并计核保障性关税,具有合理性。对于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前三项确定的计税价格,计核保障性措施关税具有合理性。

3.不合理的完税价格

在海关无法按照前三项的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或海关不能提供相关正常成交价格,而采取后三项方式确定计税价格的,因无法核减关税对于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导致不能准确反映正常的成交价格,以该价格计核保障性措施关税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增值税,有重复评价之嫌,可能是不合理的。

三、以国内市场白糖期货合约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并计核保障性措施关税,明显不合理。

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绕关走私白糖案件,海关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对应日的到期期货合约交割结算价来确定完税价格,反映2019年3月份左右的白糖价格在5000元/吨左右,但仔细分析,可以得出重复评价的结论。

例如,对于2019年6月份的A、B两个进口商,如果A在配额内进口白糖,其关税=计税价*15%,增值税=(计税价 关税)*16%,成本约等于计税价的1.334倍。而如果B在配额外进口白糖,其关税=计税价*50%(按最惠国税率),保障性措施关税=计税价*35%,增值税=(计税价 关税 保障性关税)*16%,成本约等于计税价2.146倍。两者相差悬殊,比值为1:1.6。

另外,笔者查询到一个2019年6月4日与此相关的图表:

由上图可知可见,郑糖价格(郑州商品交易所)远高于配额内进口成本,与配额外进口成本接近,二者的比值约为1:1.52,与计算的成本比值接近。

在采用郑糖期货交割价格计算完税价格时,虽然可能符合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但该价格与配额外进口成本相当,已经包含了应税成本。《商务部关于对进口食糖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裁定》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销售价格分别为6067.24元/吨、5255.60元/吨、4646.45元/吨、3865.25元/吨和4320.00元/吨,总体呈下降趋势,在采保障措施之后,白糖价格重回5000元上方。郑糖反映的批发价格,已经包含了保障性关税的影响,若以此基础再计保障性措施关税,显然属于重复评价。

四、若以郑糖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则至少减半才合理。

郑糖期货交割价格反映的是白糖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计算方法。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该计税价格需要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即使排除利润和费用的影响,考虑到配额内外的巨大差异,计税价格在郑糖期货价格的一半左右可能比较合理。超过此标准计核保障性措施关税,则有重复评价之嫌疑。

作者简介




邓昌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邓昌业律师具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十年的执法办案经历,精通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等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善于把握案件承办人员的心理,精于刑事案件进度把握。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控告及刑民交叉的争议解决业务,各类刑事案件均有涉及,曾获得律所年度“优秀律师”称号,取得一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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