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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信司法部:不要让年度考核把律师执业变成一年一许可!

 黄律师的书屋 2020-03-31
引言:法治是要把权力装进笼子里, 而不是把律师装进笼子里。

@司法部 关于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章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正值一年一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之际,本人周立新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410320206)现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的做法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得到重视并采纳。

一、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应当与《律师执业证》分离。


1、将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和结果记录在《律师执业证》上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以法定事由撤销或注销则永远有效;每年对律师进行的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上一年度工作的内部监督程序,并非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行政许可;但是,这种做法已经令司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误解为,未经年度考核(超过期限没有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


2、律师执业应当以恰当方式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但是,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的不当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法官、检察官也有如《律师执业证》一样的工作证件,他们每年也会有内部考核,为什么不将考核结果记载于他们的工作证件上呢?


3、司法行政机关每年都要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这样就要收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盖章后再发回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们失去了工作证件,就不能正常工作。


二、《律师执业证》的效力与年度考核结果无关。


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有三个档次: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但是,按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即使是在《律师执业证》上被记载为“不称职”的律师,其《律师执业证》依法有效,其依然有权执业。那么,给社会公众的感观就会是司法行政机关渎职,竟然让一个被自己认定为不称职的律师执业。已经发生了律师持考核结果不“不称职”的《律师执业证》办案被司法人员拒绝的事例。

三、在《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备案页的“备案日期”注明“有效期”,严重损害了律师正当执业权利。


1、以各地在2018年度考核备案为例,这是于2019年5月对律师上一年度进行的考核备案,在“备案日期”处注明“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难道说,在2020年5月31日后,此前为“称职”的考核结果就不算数了吗?从法理逻辑上讲,只要未经正当程序撤销(比如认定为是经弄虚作假取得的“称职”评定),已经作出的对以往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一种事实认定,并不存在“有效期”的限制。


2、现在《律师执业证》考核备案页设定的“有效期”,可能会有各种原因造成“有效期”已经超过,但是,律师还没有通过(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对律师的投诉在没有结案时,而这些投诉在调查结案后又可能被认定为完全不成立的,依照有关规定被投诉的律师在经调查结案前是不能参加考核的;因为受这样的投诉而超过“有效期”的《律师执业证》,虽然依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律师执业证》依然有效,但是,由于超过了“有效期”,律师工作则会因此受到有关司法人员的严重阻挠。


3、通常,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会查看或要求律师提供《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备案页复印件,如果发现已经超过了备案有效期,他们就会认定为《律师执业证》失效,律师就要花费精力向他们讲解《律师执业证》的效力与律师年度考核无关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律师工作的极大困扰;更会给故意不依法配合律师工作的司法人员提供口实。


四、将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与《律师执业证》绑合,以管控律师的做法,既不正当,也牵连无辜。


有的地方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管控“不听话”律师的手段,就是每年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的时候“为难”他们。这样的做法,有违于依法行政原则是不正当的,特别是,也牵连了绝大多数“听话”律师,相当于“一人生病,令全体服药”,显然是不公正的。

五、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是:


从依法行政原则上讲,因为没有法律授权,所以应当修正把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绑附《律师执业证》的做法,将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与《律师执业证》分离。

本人出于对律师事业之热爱,诚恳提出以上意见,敬请考虑。


周立新律师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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