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处取得“劳务报酬”,另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且一年中的“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必须进行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假如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该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的年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一纳税年度的“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一年中的劳务报酬收入总额(1-20%),如果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没有自己购买缴纳社保费用,则专项扣除按零计算。 特别提醒:由于劳务报酬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和每年6万元费用(仅只有劳务报酬,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下)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时,会出现退税的现象。 案例分析 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且年收入扣除专项扣除超过6万元的个税处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张华在B公司每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张华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其中张华一年中发生的存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三险一金”12000元,一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48000元。在汇算清缴时,张华如何进行个税处理? (二)张华劳务报酬个税的处理分析 1、张华在B公司获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因此,张华在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张华在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8000(元)。 2、张华在B公司获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表)预扣预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张华在B公司获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8000×20%×12=19200(元)。 3、张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 (1)汇算清缴的条件判断 张华一年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10000(1-20%)×12-12000=136000(元)﹥60000(元),符合汇算清缴的条件,因此,张华必须在此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缴缴。 (2)张华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张华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10000(1-20%)×12-60000-12000-48000=-24000(元)。 因此,张华一年的劳务报酬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张华申请退税 通过以上全年汇算清缴计算,张华申请退税19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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