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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的凭证处理

 共醉 2020-04-01
在手工核算下,当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时,一般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如果在软件中也这么处理,
如:借:银行存款60
贷:利息费用—利息收入60
因为“财务费用”的科目性质是“支出”,即借方科目,则在期间损益结转时,软件默认是从贷方转出。其间损益结转的凭证如下:
借:本年利润-6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60
这样,查询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的明细账,本月发生合计数为0;查询余额表的时候,就查不出这个科目的发生数。容易让会计产生误解。
另一方面,编制损益表的时候,因为损益表模板的公式 “财务费用”的本月数是取“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数。在这种情况下,编制的损益表上“财务费用”的数据就取不到该利息收入的数据。导致损益表上利润总额不正确,从而导致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之间的勾对关系无法满足。
综合以上原因,建议财务费用的发生数都放在借方核算,利息收入作为借方的红字处理。在软件中填制凭证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60
引申:这个原理可以引申到损益类科目的其他科目,收入类科目发生放在凭证贷方,费用类科目放在凭证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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