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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因工程量清单引起的废标及履约风险的规避措施

 渐华 2020-04-01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因工程量清单引起的废标及履约风险的规避措施

二、因工程量清单引起的废标情形总结: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2)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3)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5)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违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

(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7)未按照暂列金额或者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减少废标的对策: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三、其他风险的规避:(1)作为招标人,为规避投标方以清单无列项为由进行索赔,从而使招标方承担清单遗漏的风险的情况出现,在招标文件中可做如下说明“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阅读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合同价款中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作出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必须调整合同价款: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3)作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最清单数量存存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当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采用电子招标的,从其规定。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委。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清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A2.5要求或附件《商务标清标内容》,形成清标成果;或者由招标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清标。 附件1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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