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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卖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润泽心灵之屋 2020-04-02

为加强学校小卖部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人员职责,尤其要保障在校师生疫情期间的安全,有效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小卖部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恪守经营范围,销售商品要适合学生情况,不得自行加工出售食品(如炸串、炸冷面等),不得销售造成严重校园卫生问题的食品(如瓜子类),不得经营与学生学习、生活无关且对学生安全造成危害的烟酒、弹弓、烟火等国家禁止的商品。

三、小卖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着装整洁,服务态度端正,服从学校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价格出售食品,不得擅自更改价格。

四、经营场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经常清理打扫,做到店内无苍蝇、蜘蛛、鼠迹、蟑螂粪类,无卫生死角。商品必须有防蝇、防尘保洁设备。

五、进货必须到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厂家或销售商处进货,所进食品必须有“QS”安全标识且未过期,严禁进购“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食品,一经发现将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六、购买食品时,一定要定点采购,索取销售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监部门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和进货清单及发票。

七、做好食品进货入库验收记录,对库房的食品要随时清理,对过期食品马上销毁,做到先进先售。进货不能太多,做到及时进货,及时售完,不积压食品。库房内严禁存放非食品。

八、小卖部中的食品和非食品要分架摆放,严禁混放。

九、出售时发现食品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学生反应的意见要及时整改。

十、小卖部不得接受学生赊账。

十一、无条件配合学校迎接上级的一系列安全及食品卫生检查,随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对所指出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安全责任:小卖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饮食卫生标准,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的卫生监督,小卖部如果不按照规定,因出售的食品、危险品所引发的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安全事故,由从业人员全部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十三、疫情期间,小卖部从业人员每天要做好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主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同时马上关闭小卖部,听从学校领导安排。

十四、疫情期间,从业人员必须时刻戴好口罩,门口张贴“不戴口罩者不得入内”,前来购买食品的学生之间必须保持1.5米以上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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