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背书如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视为金融资产的“出售”,并可确认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损益。 一般认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报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能够通过SPPI测试,即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所说的“本金+利息”的条件(详见该准则的官方应用指南和本所技术提示中的相应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2)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将这部分应收款项在其到期之前通过背书转让或贴现的方式收回其合同现金流量,但也不排除持有至到期已收取到期现金流。为此,将这类金融资产与明确持有意图为“持有至到期以收取合同现金流”的其他应收款项明确区分,单独管理。 (3)这类应收款项后续用于背书转让或者贴现时,预期将可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该应收款项属于流动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计量,理论上应按其预计可收回金额按实际利率折现到资产负债表日,或者按其合同到期值按信用风险调整后的实际利率折现到资产负债表日。但在实务操作中,鉴于这些应收款项属于流动资产,其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票据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资金时间价值因素对其公允价值的影响不重大,并且在实际操作中,票据背书的前后手双方均认可按票据的面值抵偿等额的应收应付账款,不打折扣,因此可以近似认为该等应收款项的期末公允价值等于其面值扣减按预期信用风险确认的坏账准备后的余额,即公允价值基本等于摊余成本,其公允价值变动因素对其期末计量的影响显著不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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